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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透视:招投标行为纳入法制轨道



  中新社北京八月三十日电  中国第一部《招标投标法》今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标志着从市场经济国家舶来的“ 招标投标制度”,在中国也将建立起一套统一、规范的规则,中国的招投标业从此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从八十年代初开始,招标投标制度被引入中国,先后在利用国外贷款、机电设备、建设工程发包、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等领域推行,并在节省开支、提高效率方面显现了效果。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工程建设方面,通过招标达到的节资率为百分之一到三,工期缩短百分之十;在进口机电设备方面,通过招标达到的节汇率和节资率分别为百分之十和百分之十五;在机械成套设备方面,通过招标达到的节资率和节汇率分别为百分之十和百分之十六。在一九八二年鲁布革引水工程首次进行的国际招标中,日本大成公司中标的最低标比中方标底价降低百分之四十六,工期缩短一百二十天。   另外,由于招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也使采购项目的质量得到了保证。特别是一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还达到了以市场换技术的目的。如正在建设中的二滩水电站,中国用招标的办法逐步增加国内设备分交的比重,第一台机组国内制造比重为百分之十五,最后一台机组交付使用时百分之百都可以在国内制造。   二十年来,招标在中国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非常迅速。但是,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推行招标投标的力度不够,不少单位不愿意招标或想方设法规避招标;招标投标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漏洞较多,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吃回扣、钱权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和部门甚至只许本地方、本系统的单位参加投标,限制公平竞争。   近年来工程质量事故频发,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滋生,无不与招投标制执行不力息息相关。据调查,一些地方在近些年发生的干部犯罪案件中,百分之四十与工程发包有关。用工程项目的包发权换取金钱,用金钱换取工程项目的承包权,成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权钱交易的主要特征。今年初重庆綦江县一座名为彩虹桥的人行桥突然跨塌,造成数十人伤亡,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工程承发包不合法。   因此,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使招投标行为统一、有序地进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已迫在眉睫。   中国的招标投标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据介绍,这部新通过的法律文件充分体现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立法宗旨:   ——确立了强制招标制度。由于招标在提高经济效益和保证项目质量方面作用显著,在借鉴国际惯例和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法律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确立了公开和邀请两种招标方式。法律规定,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确立了招标人自行招标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两种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程序。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从这一原则出发,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各环节应遵守的程序性规则。   ——确立了行政监督体制。法律中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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