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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与邪教



  

  作者 安文儒

  从七十年代以来,一些国家的非法组织制造了一系列集体自杀和攻击社会的事件。如美国“人民圣殿教”九百余 教徒自杀和“大卫教”八十余人自焚,日本奥姆真理教在东京地铁施放毒气造成数以百计人员伤亡,加拿大、瑞士、法国等国 家的数十名“太阳圣殿教”教徒相继自杀身亡等。

  这些不断爆发的社会公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英文把这些邪恶、怪诞的非法组织称之为CULT,翻 译过来,也就是中国人所说的“邪教”。在当今世界,邪教组织林林总总,像一个个毒瘤附着在人类社会的肌体上。防止邪教 的破坏活动,铲除这个社会公害,已成为人类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

  “邪教”不是宗教,在中国特指冒充宗教的一种邪恶势力。邪教往往冒用宗教名义或打着宗教旗号,歪曲宗教经 典,掺杂大量迷信内容,拼凑所谓“教义”,神化首要分子,以传教方式发展成员,制造、散布歪理邪说,蒙骗、恐吓、胁迫 群众。邪教常常以犯罪群体的形式出现,非法建立相对固定的、十分诡秘的组织体系,诈骗钱财、盘剥群众,致人伤残或死亡 ,破坏家庭,摧残生命,制造并传播谣言等。

  由于邪教既不是宗教组织,也不是宗教派别,本质上是违反传统宗教的教义教规,反社会、反政府、反人民的邪 恶势力,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它还玷污宗教的名声,所以广大群众特别是宗教界对它深恶痛绝,最近宗教界在这方面 的议论很多,他们把“法轮功”的特点与邪教进行比较,认为“法轮功”是具有邪教性质的非法组织。

  明清以来的一些邪教组织大都以习法祛病、练功健身为名,欺骗群众,招徕徒众,发展势力。李洪志承袭了这一 “传统”,宣称人有病有难是前世业债造成的,只有修炼“法轮大法”才能“消业”,吃药不能治病,实际上侵害甚至剥夺了 “法轮功”修炼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使许多练习者付出生命代价,成为“法轮功”殉葬品。

  因此可以认定,李洪志与人民圣殿教的琼斯、大卫教的大卫、奥姆真理教的麻原、“被立王”的吴扬明等辈,毫 无二致,就是“法轮大法”组织中的“教主”。

  邪教活动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严重损害受蒙蔽、受控制者的身心健康,严重威胁社会正常秩序。根据最近新闻媒 体披露,因修炼“法轮功”自杀、或拒绝治病致死者达二千多人,造成精神失常者也不在少数;“法轮功”组织围攻新闻单位 、党政机关事件,仅“四二五”以后就已达三百多次,令人触目惊心。从这个简单事实看,“法轮功”活动的直接后果与邪教 无二致,但值得注意的是,“法轮功”的政治背景更明显,政治图谋更突出,从这个意义上说,“法轮功”又超出了一般意义 上的邪教组织。因此,把“法轮功”看作具有邪教特征的非法组织,是有根据的。

  当然,我们要把一般“法轮功”练习者与极少数的策划、组织者严格区别开来。绝大多数原来参与练习“法轮功 ”的群众,其愿望是健身强体,并不了解李洪志及其非法组织的不可告人的目的,更不了解它竟有许多邪教的特征。即使过去 “法轮功”组织的一般骨干,也并不是什么“邪教分子”。他们本身就是被蒙骗和愚弄的受害者,一旦了解了真相,大都能主 动与 “法轮功”组织划清界限,交出有关“法轮功”宣传品,不参与其一切活动。我们不但不能对他们有丝毫歧视,还要真 诚地向他们伸出热情双手,做耐心细致、入情入理的说服教育工作,满腔热情地关心和帮助他们。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历史上一直有滋生邪教的土壤,特别是明清以来邪教活动十分活跃。新中国建立后,新生的 人民政权以摧枯拉朽之势根除了一切邪教组织,但要彻底铲除邪教得以萌生的土壤,则任重道远。

  今天,仍然要十分注意警惕和防止邪教以“现代”形式复苏,对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在对外开放条件下,国外邪 教组织的触角也已经伸了进来。邪教已成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法轮功”的出现和覆灭,给我们再次敲 响了警钟。(中新社北京八月九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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