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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座谈认为,解决“法轮功”问题的重大决策符合依法治国精神



  中新社北京七月二十四日电 连日来,在京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工,认真学习 座谈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坚决拥护中央解决“法轮功”问题的重大决策。

  大家一致认为,民政部依法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公安部 据此发布禁止“法轮功”组织以任何形式活动的通告,是非常及时的和必要的,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

  大家指出,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 思想。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禁止任何破坏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李洪志编造的“法轮大法”,大肆宣 传愚昧的封建迷信思想和反科学的歪理邪说,蛊惑人心,愚弄群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法轮功”组织违反国家 的法律,非法结社,聚众闹事,组织策划、煽动、蒙骗一些练功者到党政机关和教育、新闻单位非法聚集,严重扰乱社会公共 秩序,破坏改革、发展、稳定的局面。这是同宪法和法律根本对立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以宪法 为根本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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