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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被指借“法轮功”敛财并涉嫌逃税洗钱等经济犯罪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二日电 一本名为《欺世害人的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书籍,近日由北京新星出版社出版 发行。该书指受中国公安部通缉的非法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会长李洪志,不仅利用“法轮功”敛取大量不义之财,而且涉 嫌逃税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

  该书披露,据有关部门初步查证,一九九二年五月至一九九四年底,李洪志本人或伙同他人以开办“法轮功”培 训班的名义,通过办“法轮功”学习班五十六期就收取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这些收入大部分没有纳税。

  另外,一九九六年下半年至一九九七年上半年,“法轮大法研究会”的骨干姚某主持走私香港版“法轮功”图书 在北京销售,初步查实,销售这批图书得款五百四十万元人民币,汇到了李洪志在境外的法轮功书籍出版发行代理人纪烈武提 供的帐上。据纪烈武介绍,海外书款全归李洪志。据可靠证据,李洪志在境外银行有巨额存款,涉嫌进行逃税洗钱犯罪活动。

  据称,李洪志非法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制作、出版、发行、销售“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服装及其他练功物品 。法轮功武汉总站负责人开办的武汉深深集团公司,非法出版有关“法轮功”的书籍和音像资料,得款八千三百万元,按其与 李洪志签订的合同,除支付李洪志清稿费、校对费等外,还要将总码洋的百分之八交李洪志。一九九八年七月前,该公司已先 后上交李洪志和“法轮大法研究会”一百二十万元人民币和一万美元,李洪志未交纳过个人所得税款。

  书中指出,“山东科技文化服务中心”主要出版“法轮功”的音像制品,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以来的五年中,“服 务中心”营业额为二千多万元,利润八百三十余万元。该“服务中心”与李洪志约定,李提取其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应实得一 百二十四万余元,经查实,该“服务中心”已交“法轮大法研究会”七十万元,给李洪志本人九万元,并为李洪志购买桑塔纳 小轿车一部。李洪志本人所得没有纳税。

  经查证,一九九六年四月六日,李洪志在吉林省长春市购买住房一幢,价值三十一点一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应 缴纳契税一点八七万元,李洪志采取伪造购房合同的手段,隐瞒房产价值十七点八万元,偷税一点零七万元。

  此外,李洪志在国外期间还参与赌博,进入色情场所。据境外接近李洪志的人士透露,一九九七年李在泰国期间 ,曾出入色情场所,洗“鸳鸯浴”,接受色情服务。李洪志还去过布里斯班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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