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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焦点:二板市场门坎过低势必产生腐败

2000年10月2日 11:10

  【刘纪鹏,著名股份制专家。曾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高级顾问,大陆企业到香港上市法律专家组成员。】

  随着各媒体对创业板连篇累牍的报道,创业板留给人们的悬念已经不多,目前所有的焦点都集中在创业板能否年底开设。有关人士透露,创业板的条例草案今年4月即已制定出来,现已几易其稿,并征求各界意见。深圳也已做好了开设创业板技术方面的准备。目前,创业板年内能否开通,还有最后一道屏障———即《公司法》何时修改。

  刘纪鹏坦言:“中国眼下建立二板的条件并不成熟。”他认为,“经过5年多的运行,《公司法》历史局限性日益显现。《公司法》直接关系到二板的门槛有多高,关系到如何最大程度地降低二板风险。”

  他认为,目前二板规则与《公司法》需要协调的地方主要有六处。

  一、股本规模。《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不能低于5000万股,股票流通量不少于1250万股。而二板条例草案规定,股本规模不低于2000万股,股票流通量不低于股本规模的25%即500万股。

  二、上市公司成立年限。《公司法》规定,申请上市的公司至少要有3年以上营业纪录。而创业板对营业纪录的年限规定是两年。随着创业资本市场日趋成熟,投资人素质提高,相应地法律对上市的条件限制也将经历由严到松的过程,以使投资人有更广泛的选择空间。因而他建议《公司法》可适应二板要求,将上市公司成立年限定为两年。

  三、企业赢利纪录。《公司法》要求上市企业有3年赢利纪录。而创业板对此有两种设想:一种不需要赢利纪录,只规定企业在申请上市前一年有500万元的营业额,另一种要求至少有一年的赢利纪录。

  据悉,目前我国在各地证管办备案准备二板上市的企业达300多家,全国有在二板上市意向的公司达2000多家,基本符合二板草案要求的有1000多家。鉴于此种情况,刘纪鹏认为,应适当提高二板的门槛。一年赢利期的规定有助于预防二板市场的过度投机,因为赢利期是判断企业发展前景的一个关键指标,是企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标志。他说:“香港的二板市场没有赢利规定是因为香港的企业资源有限。而内地的情况完全不同,相当多的企业一直处于上市饥渴状态。因此修改《公司法》应守住一年赢利纪录的底限。”

  “这就像高考一样,好学生太多,势必提高分数线。600分以上的还录取不过来,为什么要把分数线定在500分呢?”刘纪鹏说,“门槛过低势必会产生腐败,一些业绩差的公司借助拉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进入二板,将会糟蹋二板。一旦人们对二板的信心动摇,将会导致二板的一蹶不振。”

  四、发起人股份禁售期规定。《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所占有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能上市流通。二板草案规定发起人的股份上市一年后即可上市流通。

  刘纪鹏认为这又是一个决定二板市场门槛的重要因素。二板不仅要保护发起人的利益,给其退出套现提供出路,更重要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美国纳斯达克今年第一季度有176家公司上市,同时有173家公司退出。被罚出场对企业来说也许没什么,但对投资者就是莫大损失,特别是我国股市散户是主流,抵御风险能力弱。在此情况下,如果规定一年即可流通,就会使投机者有机可乘,在极快的时间里套现走人,加大了风险,从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此他建议,应将禁售期改为两年。

  五、关于无形资产的比例。《公司法》规定,企业上市时无形资产所占比例不能超过净资产的20%。创业板草案则规定申请上市企业的有形资产要达到1000万元。按创业板最低股本规模20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票要达股本总额的25%测算,创业板可允许无形资产占到净资产的33%左右。从理论上说,上市企业的股本规模越大,则允许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越高,甚至远远超过33%。

  刘纪鹏认为,创业板企业因为科技含量较高,其无形资产的分量也更多。20%的约束,显然过低。“无形资产的比例可以高于20%,但不应超过25%。”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出资额最低界限为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5%。如果其中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超过25%,则意味着发起人的实物、现金比例将低于10%。“这意味着发起人可以主要依靠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本出资,而公众却必须拿‘真金、白银’来入股。这显然有失公平,而且加剧风险。”

  六、管理层的股份。《公司法》规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出让。创业板草案则规定,高层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上市一年后即可流通。

  从建立激励机制的角度出发,不允许股份流通不利于调动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但对其持有股份的禁售期必须有严格规定。因为二板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与发起人所持股份很大一部分重合,所以其禁售期也应相对较长。

  他说:“我建议高层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的禁售期也应定为两年。而且在其抛出前后,需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备案,在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并对其每次抛出的比例予以限制。”

  (《中国青年报》 记者 潘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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