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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胡长清行贿的首起案件已判决

2000年11月8日 07:51

  中新社南昌十一月七日电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艾承宏因向胡长清行贿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是目前已提起公诉的向胡长清行贿的八起案件中首起判决的案件。

  艾承宏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分行营业部计划信贷科科长。一九九八年下半年,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市分行原行长朱某,因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事被上级审查。同年八月,艾承宏和海南省三亚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符某从三亚市乘飞机赶到南昌,与胡长清同住在南昌赣江宾馆。当晚,艾承宏将两万元现金夹在一袋水果中,交给符某,由其送给胡长清。次日早晨,艾承宏经符某引见,在赣江宾馆见到胡长清,并请胡长清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领导说情,要求对朱某从轻处理,不要免除其行长职务。胡长清当即打电话给江西省工商银行领导“指示”关照。事后,胡长清在一次下基层与江西省工商银行负责人就餐时,又为朱某受查处一案说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艾承宏身为企业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了行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胡长清因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终审裁定。胡长清已在南昌被执行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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