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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例输血感染案一审判决医院败诉

2000年12月20日 06:58

  中新新疆网乌鲁木齐12月19日消息:日前,新疆石河子市法院对一起输血感染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石河子市某医院和新疆兵团农八师某团医院共同赠偿原告李玲、李燕(均系化名)医疗费等损失4万余元人民币。

  新疆经济报说,这是新疆首例输血感染案件。

  1999年2月至3月间,李玲、李燕姐妹俩先后在本团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输血,血液是从石河子市某医院提取的。出院后不久,李玲、李燕均感身体乏力,经常感冒。在他人的提醒下,她俩又到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是感染了丙肝病毒。

  此后,姐妹俩两次住院进行治疗,身体和精神遭受严重创伤。1999年12月,在与医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玲和李燕将提供血液和输血的这两家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赠偿医疗费、今后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根据手术需要给患者输血时,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采血、输血的检验、登记规定,以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原告李玲和李燕在医院输血后发现感染了丙肝病毒,而二被告医院在采血、输血过程中没有履行对供血者丙肝抗体检测和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的法定义务,既不能证明供血者是非丙肝病毒携带者,又不能证明二原告的丙肝病毒系通过其它渠道感染,因而可推定二原告感染丙肝病毒与二被告供血、输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二被告应承担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责任,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李玲、李燕医疗费13208.28元人民币和17812.28元,精神损失费各5000元。

  法律专家指出,由于医患双方技术方面存在差异,法院对输血感染赔偿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要医院方不能举证证明患者在输血前已经感染上丙肝或有感染渠道,则推定医院有过错,认定输血行为与患者感染丙肝之间有因果关系,判令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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