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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立法体制

2000年2月27日 20:25

  立法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在立法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一系列有关如何立法的操作规程。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在中央统一 领导下,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我国的立法体制作出规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 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我国立法体制是经过长期摸索和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正式初步 确立了我国的立法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它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解释法律,制定法令。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地方自治机关可依本地区特点,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这种主要靠全国人大立法的体制很快被证明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于是,1 955年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常委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可制定单行法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新的历史时期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1979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 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确立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位。1982年12月,五届 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确立了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立法体制,并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随着改 革开放的发展需要,地方人大的立法权限也在逐步扩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立法体制会更趋完善。 据 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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