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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作出决定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2000年2月27日 21:10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六日电 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就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提出要放开搞活国 有中小企业。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谈到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问题时提出要坚持“抓大 放小”。要着力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有的可以成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 业集团。要发挥这些企业在资本营运、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优势,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力 量。发展企业集团,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来形成,不能靠行政手段勉强撮合,不能 盲目求大求全。要在突出主业、增强竞争优势上下功夫。

  《决定》提出,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要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使它们向“专、精、特、新”的方 向发展,同大企业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提高生产的社会化水平。要从实际出发,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 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不搞一个模式。对这几年大量涌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支持和引 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出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论采取哪种放开搞活的形式,都必须听取职工意见 ,规范操作,注重实效。重视发挥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在活跃城乡经济、满足社会多方面需要、吸收劳动力就业、开发新产品 、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 、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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