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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要案:胡长清大肆收受巨额贿赂被判处死刑

2000年2月27日 22:53

  中新社南昌二月十五日电今天,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胡长清因大肆收受、索取巨额贿赂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法庭经审理查明,自一九九五年五月至一九九九年八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 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九十次收受、索取江西奥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周雪华(另案处理)、 江西金阳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卫东(另案处理)等十八人及江西省商业储运公司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五百四十四 万余元。其中人民币二百八十万余元,美元八万元,港币九十四万元以及价值九十七万余元人民币的贵重物品。胡长清还利用 职务之便,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

  法庭审理还查明,胡长清为了自己职务提升及工作调动拉关系,从一九九七年初至一九九九年六月,先后五次向他人 行贿共计人民币八万元。此外,胡长清还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一百六十一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庭认为,被告人胡长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政府高级领导干部,大肆收受、索取巨额贿赂,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 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法 庭还认为,胡长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对其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不能说明合法来 源,分别构成了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数 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是一起极为严重的高级领导干部经济犯罪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 会影响很坏。此案去年八月案发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央纪委在有关部门和江西省委的配合下,及时查清了胡长清的严重违 纪违法问题,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今年二月一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对胡长清提起公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月十三日和十四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各界群众和新闻记者共一 千余人旁听了审理。胡长清委托的两位律师出庭为其作了辩护。法庭于今天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胡长清一案的审判,充分体现 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严惩腐败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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