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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纲领──我们对当前问题的具体主张

2000年3月9日 11:25

  (一)外交

  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武力威胁台湾。台海两岸应以平等地位与理性态度共同维护永久和平。 反对以武力解决国际 纠纷,反对任何政府或强权忽视当地住民意愿之解决争端方式。 以台湾名义,积极争取重新加入联合国。遵守联合国宪章及 国际条约,以平等互惠之原则,重返国际社会。

  反对种族歧视,确认「人权国际化」原则,声援世界各地的人权受害者和人权工作者。

  反对国际恐怖主义分子,以暴力滥杀无辜平民;并呼吁重建合乎公义的国际政治秩序。

  促进远东及太平洋地区的经济发展区域合作,加强国际间文化、科技与经济交流。

  (二)国防采取精兵政策,国防武力以自卫为原则。

  反对制造、购置、贮存及使用生物、化学战剂或核子武器。

  废除军中政战制度;禁止政党或个人挤有或控制军队。

  修订「兵役法」,缩短常备兵现役期间。改革大专学生预官考选制度,尤其不得在学期间举办。

  健全国防体系,军令系统应与军政系统同样纳入国防部,维护文职部门和议会对军事部门的控制权。

  (三)自由人权

  厉行民主宪政,保障人权,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保障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并严禁刑求。非现役军人不受军事审判。

  保障人民表达意见之自由,政府不得设置任何检查制度,并不得限制传播媒体之设立。

  废止「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保障人民之结社自由。

  保障人民秘密通讯之自由,禁止邮电管制、窃取、拆阅及窃听。

  公开并废止被禁止出入境之「黑名单」,保障人民出入国境之自由。

  保障人民居住迁徒之自由,打破山禁、海禁,尤其应废止山地入山管制。

  保障思想与信仰之自由,严禁迫害异议者。

  反对迫害宗教。

  改革狱政,尊重人犯的人格尊严,不得对人犯加以酷刑、凌辱或侮谩。

  尊重生命,严防冤狱,研议废止死刑的可行性。

  释放政治犯,禁止对政治犯及其家属的一切歧视与迫害,并修改相关法令以保障政治犯的参政权及工作权。

  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建立陪审制度;涉及内乱外患罪之案件,应成立包括各政党代表、国会表及社会公正人士所组成 之陪审团,公开审判之。

  采取人道主义原则,尊重大陆来台人士返乡意愿。

  (四)政治

  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党专政与极权专制,不采暴力革命手段从事政争,各国应和平共存,公平竞争,共同为世界的安定 与繁荣而努力。

  立即取消党禁,在立法院结构不健全,无法反映民意之下,应先遵照宪法原则,恢复自由组党的权利。反对以人民团 体组织法或类似法律压制新兴政治团体及政党。(党禁虽然解禁除,但国民党仍以「动员勘乱时期人民团体法」继续压制新兴 政治团体及政党,最近更在宪法增修条文中增列政党审议条款,意图以违宪之名压制新兴政党,因此,本条後半段立场仍应坚 持。)

  划清党政界限,政党不得占用公产。

  政党退出军、警、情治单位,不得拥有武装力量。

  立即废除和调整因戒严孳生的相关法令、制度,并废止「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国家安全法」,重建正常法律体系。

  废止架空宪法的临时条款及一切违宪法令,回归民主宪政。(反对将「临时条款」以「宪法增修条文」方式入宪,扭 曲立宪原则,妨碍民主宪政发展。) 废止训政时期颁布的「国家总动员法」,解除不正常的战时管制。(动员戡乱时期虽然 终止,但「国家总动员法」仍在,废止「国家总动员法」的立场不变) 废止「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另订基 於自由选举、公费选举、选票充份反映席次等原则的选罢法,尤其应建立独立、超然之选监组织。(动员戡乱时期虽然终止, 但现行选罢法仍是动员戡乱时期之产物,只是去除「动员戡乱时期」字眼,因此,主张废止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另 订基於自由选举、公费选举、选票充份反应席次等原则的选罢法,尤其应建立独立、超然之选监组织。)

  全面改选中央民意代表,废除海外遴选,取消妇女及职业团体代表制。(本条已实现)

  依据宪法,制定省县自治通则,省、市长民选。

  修订「财政收支划分法」,充实地方经费,提高地方权力,贯彻地方自治。

  改组蒙藏委员会,成立少数民族委员会,由台湾原住民族及各少数民族推选代表,参与有关政策之制定、评估及追踪 考核。

  设置台湾原住民族自治区,以保障其政治、经济、文化等自主权。原住民族之权益应立法保障。

  人民之私有财产应予保障,政府征收人民财产应给予合理补偿,避免强取豪夺之征收。

  肃清贪污,消灭特权,建立公务人员财产登记制度,部长级以上官员不得拥有私人事业,亦不得拥有民营事业之股份 并应每年公布财产状况。

  公教人员应保持政治中立,严禁利用其职权介入党派之争。

  淘汰公家机关冗员;人才任用不受党派、省籍之限制。

  情报局不得在本国内对本国人民进行情报活动。

  调查局不得对本国人民进行非特定案件之一般性搜证活动。

  整顿情治单位;裁撤警备总部;情报局和调查局皆须受立、监两院之监督。

  法官应退出政党独立审判。

  各级司法机关首长,应由资深司法官担任,不得由行政官或党官担任。

  司法官之训练及人事升迁,应超越党派;推、检不得互调。

  严格要求司法官之操守,整顿司法风纪;提高司法官待遇,并维护其尊严与独立。

  整饬警察风纪,贪赃枉法或黑道挂勾者,一律严办。

  整饬警政最高首长,应由正统警政养成教育出身者担任,厉行军警分立原则。

  公布二二八事件真相,并定该日为「和平日」,以期化除省籍歧见,并兴建台湾二二八烈士馆。 

  (五)财经

  肯定自由经济,逐步开放国内市场、取消保护政策,主动大幅降低关税。

  发展科技密集产业,改善产业结构,辅导国内产业加强国际经济竞争能力。

  保障消费者利益,制定公平交易法,严防不当暴利,加强经济纪律,建立国内市场秩序。

  健全金融操作,禁止特权贷款,放宽中小企业融资,方便国民贷款建屋。

  除国家银行外,官股全部退出金融事业,金融事业一律以股票上市,并严禁其违法运用资金。

  外汇存底之存储、运用及管理,应受立监两院之严格监督。

  采取机动汇率,放宽外汇管制,促进国外投资,减少中央银行干预。

  由政府、产业界与劳工界共同协商推行产业政策。

  禁止垄断,铲除官商勾结,施行公平交易法,确保市场产销自由。

  鼓励对外贸易联盟及产销合一,避免中间剥削。

  加强监督公营事业,杜绝政治酬庸,现有之公营事业,以开放民营为原则。

  民营而有独占或寡占性质的公用事业,其产品或服务之价格,应受民意机关之查核审订。

  废除烟酒公卖制度。

  外人投资或合资事业,以资本、技术密集者优先,其主要生产、行销、管理等技术为本国所已有者,本国资本之股份 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一,若为本国所无者,不在此限,惟应订定技术转移之期限,逾期禁止经营。

  经核准设立之外人投资或合资事业,与本国人民投资事业享同等权利,尽同等义务,不予特别优待。

  整顿税收制度,提高低所得免税额宽减额,严防高所得与大户逃漏税。

  改革租税制度,以直接税为主,并兼顾「平等」与「量能课税」原则,缩短国民所得差距。

  民生必需品免徵加值营业税。

  坚决反对新设核能发电厂,积极开发替代核能之能源,在十年内关闭全部现有的核电厂。

  严格加强现有核电厂之安全管制,提高核电工作人员之素质,核电厂产生的废料撤出兰屿,另寻适当地点掩埋。

  加强食物、药物及商品之检验,以保障消费者安全。

  维护环境生态,减少工业灾害,取缔废水、废气、废料污染。

  保障人民环境权,切实防治公害,维护优良的生活与生态环境。

  审核外人投资条件,应特别注意其污染危险。 

  (六)社会

  设立社会福利部,推行全民福利措施,维护社会安全。

  扩大社会保险对象及项目,扶助贫困线以下国民。

  扩充公共医疗网,加速办理全民健康保险,治疗、医药、保健完全免费。

  推展养老制度,提高退休年金,普设养老院。已退休之老人仍愿工作者,协助其获得社会服务性之工作。

  修订残障福利法,以具体措施保障残障同胞福利,增加其就业与考试机会,生活困苦者,给予补助。

  增建、整建公共设施,以利残障同胞平等使用。

  准许退伍军人以货款或配住国民住宅等方式,替代战士授田证之兑现。(在本党及社会努力下,国民党已完成立法, 并用八百余亿新台币收回战士授田证。)

  尊重女性地位与权利,除去阻碍女性参与社会之一切歧视。制订法律制裁以暴力或金钱等侵害女性人格尊严之行为。

  普设公立托儿所,便利职业妇女,保障幼儿安全。

  推广家庭计划,推行以「零成长」为目标的人口政策,提升人口品质。

  计划辅助对外移民。

  对於计划发展区域,投入公共设施,实施人口分散政策。 

  (七)劳动

  提高劳动保护基准,改善劳动者工作条件和工作安全环境,并保障劳动者的结社权、争议权与集体之交涉权。

  公营事业优先实施劳动者企业参与制度,保障劳动者参与事业单位决策与营运权利。

  强化国民就业辅导机构之功能,建立全国就业资讯网,加强就业、转业之职训教育,使全国劳动力能获得充份发展的 机会。

  办理全民就业保险,使失业者及其家庭能维持有基本尊严的生活。

  积极辅导妇女就业,保障妇女工作权,使免於因性别、婚姻、怀孕、生产而受任何歧视。

  对於育儿期妇女劳动者,建立半天工作或兼职制。

  修订「工会法」废除会员人数、工会数量、及联合与行动之限制。禁止以胁迫或其他不当手段把持工会。

  修订「最低工资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公平合理工资,务使其本人及家属得以维持有尊严的生活。

  工作价值相等者,不分性别,均应同工同酬,工人与职员应受同等尊重。

  设立劳动部,掌理全国劳动行政。

  设立劳动法庭,审查劳资争议案件。 

  (八)农渔林牧

  推广农业产销合作制,消除中间剥削。

  加强农情预报网,避免供需失调。

  整顿农会,循合作途径提高农民收益,农会办理政府委托之事项,应合理收费,严禁「假农民」操纵农会图利。

  扩大农民健康保险项目与范围,并开办农业保险,保障农民不受天灾之影响。

  办理农村建设长期低利贷款,鼓励农民改善生活环境。

  奖励制售低价且无公害的农药。

  国内农产品应先消纳,再考虑自国外进口农产品,并适度限制农产品进口。

  鼓励扩大农杨经营规模,提高单位生产量,并奖励农村青年从事远洋渔业。

  整顿水利会,排除党派把持,并按实际使用情形,合理制订水费。

  改善船员与船东间的雇佣制度。

  海军应保护渔民海上作业安全。

  防止浅海海洋污染,辅导沿海养殖业。

  协助民间大量投资,并与太平洋诸国充分合作,发展近海及远洋渔业,经营海底农牧场与远洋工厂船。

  从速开放渔民通讯设备,增设海事技艺训练学校,奠定发展海洋事业基础。

  革除林业主管机构积弊,加强造林、保林工作,严禁滥垦滥砍,以达水土保持之目的。

  严禁工商企业以变相方法侵吞各种畜牧奖励金,保障农民从事畜牧业。 

  (九)教育

  维护学术研究及创作之自由,尊重教师讲学,实行教授治校,建立优秀教师终身保障制度。

  废除中小学标准本教科书及课程制度,严禁政治教条灌输,培养自由思考精神,助长独立判断能力。

  充实文教经费,提高中央政府文教预算,严禁党团活动之开支占用教育项目。

  在不违反国家教育目标范围内,人民设立各级私立学校并自订其课程内容的权利予以保障。

  废除教官及军训制度,禁止党派及特务控制或干预校政,实现校园民主。

  国民义务教育廷长至十二年。

  改革大专联考制度,增设学校,扩大公立大专招生名额,提高教学标准及淘汰率。

  降低各级学校上课班级人数,增强教学辅助设备,以发挥教学效果。

  大专「固定学生学分制」应尽量纳入「弹性学年制」精神。

  充实研究所师资、设备,并与国外著名大学合作,设立分校。

  设立或奖励民间创办残障教养机构。

  教育机构人事任免、考核及经费应予公开,建立教员免职、解聘的申诉制度。

  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生活,贯彻教师退休制度。

  办理大学以上学生长期低利教育贷款,由政府作保证,并扩大贫苦学生的奖助制度。

  严禁私立学校敛财,保障私立学校教师员工,并切实奖励成绩优良私立学校。

  优先补助落後地区改善教育设施,谋求教育均衡发展。

  (十)文化

  鼓励草根文化,维护文化财产及民间技艺,加强巡回展览演奏,平衡城乡文化发展。

  教育以双语教学为原则,由小学及幼稚教育优先实施,以维护各族群语言文化之健全发展。

  肯定台湾历史文化地位与价值,编纂乡土教材,提倡乡土教育,以激发爱乡爱国意识,增列台湾史为各级学校课程。

  宽列经费,充实社区运动场所及设施,发展全民体育,积极参与国际体育活动。

  促进科学、文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术文化水准。

  成立「国家文化发展基金」,奖助艺术与文化作品创作与传布;鼓励人民培养艺术兴趣及能力,提高人民文化水平。

  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体;不得由政党垄断或军方经营,并保障从业人员自由,革新影视广播内容, 防止色情暴力泛滥。

  反对限制电视、电台方言节目时间。

  尊重原住民族之固有文化、语文、宗教,并协助其发展。

  提倡正当休闲娱乐;解除山地、海滨及海洋之管制,增加国民旅游空间。

  依据民进党中央党部秘书处编印之《党章 党纲》19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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