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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昂然就立法法草案作说明

2000年3月9日 15:58

  中新社北京三月九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今天上午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就立法 法(草案)作了说明。按照这一说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和解释不在立法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顾昂然在说明中特别指出,目前中国立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他介 绍说,立法法草案以宪法为依据,总结二十年来的立法经验,对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各自的权限范围,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等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立法法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和依照立法法及有关规定,而军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由中央军事委 员会规定。

  宪法的修改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立法法对此未做规定。

  顾昂然说,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五个基本原则,它们分别是: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通过立法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坚持从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顾昂然今天还就立法法的立法权限划分、授权立法、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作了说明。

  顾昂然说,保留授权立法是必要的,但立法法草案对此作了必要的规定。其中有关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 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司法制度等不能授权。

  立法法草案还规定,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 ,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顾昂然还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适用规则等作了说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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