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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暂住人员可在暂住地办理机动车牌证

2001年1月20日 21:54

  中新网北京1月20日消息:中国公安部近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的主要改革措施有以下几项:

  一是在新车注册登记时,除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外,还要增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机动车登记的证明文件,由机动车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并在其上记录车辆的有关情况。

  二是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开办了抵押登记。对于银行、汽车生产企业开展抵押贷款售车、分期付款售车和以车辆为抵押物的小额消费贷款业务,车管所依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三是允许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办理牌证,允许军人申请民用机动车注册登记。

  四是除《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需要补领以外,其他所有登记都可以由代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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