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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点“处女嫖娼案”:公安人员构成犯罪

2001年5月11日 14:48

  中新网北京5月11日消息:咸阳市秦都区法院9日对离奇的“处女嫖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泾阳县公安局支付受害者麻旦旦赔偿金74.66元。针对这一判决,《中国青年报》引述专家的观点指出:国家侵权同样应有精神赔偿,公安人员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是涉嫌伪造证据、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今年元月8日晚,19岁的农村姑娘麻旦旦在她姐姐理发店看电视,突然被泾阳县蒋路派出所一干警和聘用司机带到派出所,要她承认有卖淫行为。随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处罚裁决书,认定麻旦旦为“男性”并且有“嫖娼”行为。在麻旦旦申请复议后,咸阳市公安局两次让她到医院进行“处女膜完整”鉴定,结果都证明她仍是处女。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麻旦旦决定状告咸阳市公安局和泾阳县公安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各项费用500.956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00万元。然而,一审判决只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误工损失费每日25.67元,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差甚远。

  当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采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袁曙宏教授时,袁教授说,法院的判决是根据国家赔偿法作出的,按照国家赔偿法,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国家平均工资标准来赔,一天也就几十元钱,所判决的74.66元可能是按原告被关押一天或一天半的赔偿标准来计算的。袁曙宏直截了当地表示,这件案子最大的悲哀在于《国家赔偿法》本身。

  袁曙宏指出,目前《国家赔偿法》所规定赔偿数额标准太低,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只赔偿物质性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害,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国家赔偿法曾被称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然而,在这部法律具体实施过程中,使不少人对这部法律失去信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曾一针见血地评价这是一部“口惠而实不至”的法律。今年两会上,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提交了“国家赔偿法亟需修改”的议案,要求加大国家赔偿额标准、设置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增设惩罚性赔偿。

  “处女嫖娼案”严重损害了公安执法人员的形象。袁曙宏教授分析说,公安机关执法的关键在于先取证后处罚,岂能凭猜测任意所为。而为了找到所谓证据,公安人员不惜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把女孩认定为“男子”,以此指认她有“嫖娼”行为,这是涉嫌伪造证据,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袁曙宏教授说,纵观这起案件,公安人员对原告所采取的处罚裁决、强制传唤、强迫作“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等一系列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对有关责任人员理当予以严肃追究。(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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