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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需要存款保险制度

2001年07月04日 15:22

  中新网北京7月4日消息:据经济日报报道,今年年初,香港特区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先生就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了一番精辟的论述,在国内再次掀起了对存款保险制度这一问题的讨论。如何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合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进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已经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课题。

  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的需要、银行防范风险,保护广大存户利益的需要和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的需要。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既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更要考虑我国金融业的现状。具体思路如下:

  1、设立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一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是防止已投保的存款户因银行破产而遭受损失,进而保障公众对银行的信心,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2、保险范围的设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凡是在境内从事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要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包括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行和附属机构以及本国银行在外国所设机构的存款,重点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3、保险基金的来源。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存款保险机构建立特别基金,用于救助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保险基金可通过财政拨款、中央银行认股、发行存款保险机构债券三种方式来筹集。

  4、保险费用的收缴。存款保险机构可实行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并行的双轨收费。其中固定费率按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年投保的存款金额按一定比例收取;浮动费率则通过对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资产充足程度、资产质量、经营管理能力、盈利水平和盈利质量、资产流动性水平分别进行分析和评价,根据其风险程度的高低而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5、保险金额的确定。为强化存款者的风险意识,应对每个存款者、每个金融机构都规定一个最大限制的数额,超过这个数额就不能提供保险,这有利于保护广大中小存款人。同时,为了防止存款人将大笔存款化整为零,在最高保险限额以内,分别存入不同的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且分别进行投保,使他们的存款得到百分之一百的保险,可对每个存款账户存款额的一定比例实行保险,并规定一个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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