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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

2001年07月04日 15:33

  中新网北京7月4日消息:热点:西方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

  据经济日报报道,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

  1829年美国纽约州首次实施存款保险制度。鉴于1930年到1933年间,美国大批银行倒闭,美国金融管理当局开始认识到仅靠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还不足于避免美国银行的倒闭风潮。因此,根据美国1933年通过的银行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20世纪六七十年代,欧美其他国家开始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纷纷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目前,西方国家大多数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虽然各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的时间上有早晚,内容上也有差异,但都具备了以下三大特征:

  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对每个存款者都规定了一个最大限制的数额,超过这个数额就不能提供保险,此举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如美国规定了每个存款账户受保护的金额上限为10万美元,加拿大规定6万加元,法国规定为20万法郎,日本则定为1000万日元,而英国的存款和瑞士的存款保险都需在发生存款损失时,存款人自己须承担任何损失的一部分。

  2、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间接地保护着所有的存户,若不实行这一制度,在金融危机发生时,存户就会向银行挤兑,这样就会使很多银行倒闭,造成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如果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就可以监督银行业务,及时提出警告;把行将倒闭的银行并入一家可靠的银行或向面临倒闭的银行提供巨额贷款,使这家银行得以渡过难关。此举不仅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而且能减少存款保险机构赔款额。

  3、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机构为减少保险赔偿金的支出,认真地履行其职责,对投保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由于其着重于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处理,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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