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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丑女赔偿案” 精神损害费撤销

2001年08月08日 06:02

  中新社北京八月七日电(记者于晶波)今天,轰动一时的京城“丑女赔偿案”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原法院判令的敦煌公司赔偿“丑女”高彬的四千元精神损害费被撤消。

  脸部有明显烧伤疤痕的高彬原审诉称,去年四月末至五月初,她三次欲到敦煌公司开办的“THE DEN”酒吧消费,但因自己的相貌问题而遭到保安阻拦,致使其进门未果。高彬认为敦煌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她的消费权益和人格尊严,随即起诉至北京朝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敦煌公司向高彬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四千元,以及负担高彬上诉的合理支出。

  敦煌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中院。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敦煌公司对高彬人格权构成了侵害,但情节轻微,令敦煌公司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足以抚慰对她的精神损害,一审判定赔偿的精神损失费应予以撤消。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高彬表示不满意。她认为,敦煌公司的行为对她造成的精神损伤是无法形容的,她现在所得到的只是形式上的赔偿,而非实质意义上的赔偿。她说她会继续把官司打下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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