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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审议收容新规定 被收容人员权利将被明确 2001年11月27日 10:44 中新网广州11月27日消息:经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草案)》,昨天正式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被收容人员的权利将被明确。 新规定明确收容对象主要为六类人。这六类人是:流浪街头乞讨的,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落街头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或智力严重缺损的,轻生获救后身份不明暂无家属、单位领回的,被拐卖获救的未成年人且暂无家属、单位领回的。此外,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中,对孕妇、哺乳期妇女不收容,对危重病人、急性传染和精神病人,应先被送往指定医院先行治疗,病情得到控制后才送收容。 另外,新规定还明确被收容人员的权利。被收容人员对收容、管理、劳动教育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收容人员中老、少、病、残等“救助对象”,有亲属、监护人或所在单位认领的,可凭有效证件或证明认领;被收容人员在收容遣送过程中(包括待遣就医)死亡的,要由法医作死亡鉴定,并及时通知死者亲属或监护人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只有在无人认领和无法查明身份的情况下,才能按无名尸体处理。(时标、任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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