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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突出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难辞其咎

2001年12月13日 15:19

  中新网北京12月13日消息: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的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医患纠纷的症结到底在哪里?

  此间法制日报今天发表郭敬波的文章指出,让医患双方走上解决医疗纠纷公正客观的大道,赢者坦坦荡荡,输者心服口服,才能真正解开医患纠纷的症结。

  文章指出,纵观林林总总的医疗纠纷,笔者发现了许多不寻常的怪圈: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而医疗技术责任纠纷却不断增多;医德医风建设不断加强,而医患矛盾却不断激化;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却越来越难。患者和医生都在这个怪圈中困惑,患者感叹“白衣天使,悬壶济世”已成昨日黄花;医生抱怨如今的患者是“要想富,作手术,作完手术告大夫。”社会上为什么会出现这等怪现象?

  文章指出,在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的今天,谁都知道打赢官司靠证据,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也是医疗纠纷的焦点问题。

  文章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主要人员来自各医疗单位,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游戏规则”自然让处于劣势地位的患者难以接受。那些来自各医院的鉴定委员谁又能保证自己所在的医院永远不出事故,不让别人裁判呢,因此在鉴定中往往颇多顾忌,坦率直陈者少,含混不清表态者多,使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经常出现偏颇或模棱两可。这给法官断案增加了难度。医疗纠纷鉴定“一言堂”的状况,成了限制法院及时公正审理医疗纠纷的“瓶颈”。

  文章指出,患者和法官需要的是一个医院有无过错、过错与患者经治疗后出现的不良后果有无必然联系以及过错责任程度大小的确定性结论。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却往往抛开患者的诉请和司法机关委托事项,千篇一律地出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书。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只要医院有过错,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患者更关心的是医院有无过错,而不仅仅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这种“顾左右而言他”的鉴定结论无异是在与法律兜圈子,鉴定结论成了证据的“鸡肋”,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

  文章认为,在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纠纷处理问题上,应当说当前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明显低于患者;立法速度明显赶不上患者依法维权意识的增长速度;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不适应法律对证据的要求。而这些种种脱节现象使患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采取到医院吵闹等方式试求解决问题的事也就在所难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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