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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经济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规定开始执行

2001年12月15日 10:27

  中新网北京12月15日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近日透露,这家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具体规定》,已于12月11日正式公布并开始执行。

  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系统首次对司法救助作出细化规定。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的体现,它将保障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规定》细化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请求的具体审批程序,对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申请、批准、具体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规定》明确提出,有关当事人故意骗取司法救助的,法院将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将以妨害诉讼的行为依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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