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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如何适用法律遭遇难题

2002年02月28日 10:10

  中新网北京2月28日消息:据法制日报报道,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发生已有数天了,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反响。愤怒之余,事件应引起人们进一步的思考。

  人们在谴责这名大学生道德品德欠缺的同时,也对他法律意识的淡薄深表遗憾。然而,刘海洋却自称学过刑法,他“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动物园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

  对刘海洋的行为如何定性,依据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思考。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

  阮教授告诉记者,在我国刑法中只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是这样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黑熊、马熊是否列在我国重点保护的动物名目中,且圈养的动物并非野生状态,因而阮教授认为,刘海洋的行为难以适用刑法的这一规定。

  但阮教授同时认为,在我国刑法中还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没有生命的财产,也包括活着的动物。针对动物园里的动物而言,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就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因而阮教授认为,如果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似应适用刑法的这款规定。

  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是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但谈不上杀害,刑法上的伤害、虐待都是针对人的,而非动物。按照罪行法定原则,这里确实存在法律空白。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认为,无论是刑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规定,但刘海洋仍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富,是一种特殊的“物”,因此应定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还有一些支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动物园里人工繁殖的黑熊,在法律性质上已不属于野生动物,而应视为国家财产。国家培育一只黑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应属于“财物”的损坏。

  动物到底能不能算是“财物”,也有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这里的“财物”是不包括动物在内的。

  刘海洋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应该如何制裁,还要等待司法部门作出处理。但我们也该看到我国在保护动物,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尤其是针对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国外的“反动物虐待法”就很值得我们借鉴。

  就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国家林业局保护司野生动植物管理处处长王维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严惩虐待、残害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法律条款,以使那些严重残害、虐待动物的人及行为受到法律制裁。(郄建荣、陈虹伟、孙继斌、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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