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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案审判终结 赔偿金额超过四亿元

2002年03月05日 09:45

  中新网北京3月5日消息:银广夏日前受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令银广夏及其控股子公司偿还贷款,依法处置用于反担保的抵押物,判决涉及总金额超过4亿元。

  银广夏的股东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银广夏1999年4月发行的三年8000万元企业债券提供担保,公司控股80%的广夏(银川)天然物产有限公司以其相应价值的土地使用权等为该担保提供反担保。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广夏(银川)天然物产有限公司用于反担保的抵押物由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处置,案件受理费49.8万元由银广夏及天然物产公司共同承担。所述资产处置尚未进行。

  证券时报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判令银广夏偿还中信实业借款本金9900万元,银广夏全资子公司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财产保全100万元由银广夏及天津广夏负担。

  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令银广夏控股公司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16455万元;判令偿还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本金5200万元;判令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贷款1000万元及利息;判令偿还交通银行芜湖分行借款本金423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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