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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表妹要结婚 办理民政登记也属无效婚姻

2002年03月18日 10:41

  中新四川网3月18日消息:2002年3月7日,四川雷波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一起无效婚姻案。这是新的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尚不多见的案件。

  据四川日报报道,原告王某,系雷波县南田乡人。1998年,经亲友撮合,与本乡女青年杨某谈恋爱。王某的母亲与杨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妹。这门亲事就定下来后,逢年过节相互往来,更为亲切。1999年12月21日,王某与杨某到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

  按照当地风俗,这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举行婚礼后,双方才能共同生活。于是王某家请人择黄道吉日,举行婚宴,当与杨家商量时,杨某的嫁妆未能做好,此事搁浅。后王家多次提出接人,均遭到杨某家拒绝。双方遂产生解除这桩婚姻的意向。2001年,在两方亲友的参与下,达成协议,王某与杨某离婚,由杨某退还王某赠与的财物计款1265元。随后王某与杨某到乡政府办理离婚手续中,王某翻悔,未能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与杨某具有亲属关系,且为三代内旁系血亲,属禁止结婚之情形。王据此,依法判决:王某与杨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杨某返还王某财产计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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