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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工会主席状告所在企业要求落实法定待遇

2002年03月28日 07:26

  26上午,一起特殊的案件正在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舟山市普陀山大酒店工会主席庄文灏,状告所在企业,要求落实工会主席待遇。

  庄文灏于1996年12月16日因土地征用被录用为普陀山大酒店职工,担任员工食堂主管。1997年7月22日,庄文灏被本单位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为工会主席,任期3年。2000年12月,经民主选举,他再次当选为工会主席至今。

  据了解,普陀山大酒店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于工会主席的待遇,《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全国总工会《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工会主席待遇的指示》的答复、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等均明确指出,凡经法定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分别按本企业中的副总经理(副厂长)和中层正职干部的同等待遇执行。浙江省总工会和浙江省委组织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0条,也明确规定“当选工会主席应享受企业行政副职的同等待遇。”

  在1998年3月前,庄文灏每月在本单位领取工资1100元,而本单位副总领取月工资为4000元。1999年9月开始,单位副总工资3500元,而庄文灏从2001年1月开始月工资才提到1500元,尚未达到中层领导干部工资标准。

  为此,庄文灏多次向本单位提出要求享受副总同等待遇,但被拒绝。2001年11月,庄文灏向舟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最终因认定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而未被受理。于是,庄文灏向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工资标准为3500元;判令其返还相当于克扣的工资报酬103600元,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5900元,合计129500元;享受补偿自1998年7月始每月100元的电话费待遇。今年上午的开庭进行了相关的证据调查,没作出裁决。

  据悉,庄文灏除了要求法律赋予他应有的权利外,他还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工会主席的义务。针对所在企业拖欠工会经费问题,庄文灏多次向酒店常务副总经理提出,但那位副总不是不予理睬,就是以“这是酒店的事,跟工会不搭界”回复。

  普陀山大酒店到底拖欠工会多少经费?据庄文灏向财务部门查核,1997年酒店支付本单位外聘人员工资总额60万元;1997年至2001年支付本单位员工年薪计90万元,两项合计150万元。依据《工会法》第42条第2款之规定,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并规定这笔经费在税后列支。这样一算,酒店共少缴工会经费3万元整。

  普陀山大酒店工会根据《工会法》第43条规定:企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向普陀区法院提交《申请支付令》,要求酒店支付拖欠的3万元工会经费。日前,普陀区人民法院已将此案移交普陀区人民法庭审查处理,该法庭也已正式立案。(《天讯在线》作者:李刚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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