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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居住地登记户口 浙江户籍管理制度重大调整

2002年04月17日 11:01

  中新网杭州4月17日消息: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以加快推进该省城市化进程,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

  据浙江日报报道,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着眼于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制户籍结构,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和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市化进程。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城乡统一、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

  《通知》要求,县(市、区)及以下地区统一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凡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常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有条件的市也可从实际出发,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

  《通知》规定,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一方可将户口迁至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常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与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符合当地规定入户条件的老年人,可将户口迁至被投靠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杭州市因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文件下发前的夫妻投靠入户问题应在2005年底前逐步解决,文件下发后结婚的夫妻投靠婚龄达到3年的应准予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大中城市购房、投资、纳税落户的标准。凡在大中城市购买商品住宅达到一定面积(或价值),投资、兴办实业出资或纳税达到一定额度,并已在该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或单位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落户标准。

  《通知》规定,凡在大中城市工作并居住,具有一定学历(或国家承认的同等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拥有发明专利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具体落户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根据新规定,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的中国公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特殊贡献、特殊专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不受学历、住房和居住年限的限制,准予在常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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