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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打击假冒军车的司法解释

2002年04月21日 15:09

  中新网北京4月2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从事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有关条款,公布了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明确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三枚以上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十本以上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它车辆号牌三副以上以及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之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将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胥金章汤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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