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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中国民主选举须加强惩戒制度建设

2002年04月27日 08:13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六日电(记者闫文陆)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着最大规模的民主实践,从基层到全国人大的各级选举正在或将要进行。围绕着选举产生的热点不断,反映出社会转型期民众对民主的参与程度不断提高。相关部门积极在法制的框架内,在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引导、鼓励民众的民主热情。

  曾有一批中外记者赴重庆,观察当地的基层选举。他们走访了几个村投票选举镇人大代表的全过程,得出以下观感:选票的分量越来越重,人们参选热情较高。选举过程公开、规范,选举结果比较公平。虽然受客观物质条件所限,选举的环境几乎可以形容为简陋,但选举程序都比较规范。选民们大都表示对选出来的代表感到满意。

  据报道,记者们也看到一些不足之处,虽有不少选民意识到了秘密划票的必要性,但还是有很多人在填写选票时交头接耳、相互商量。这看似小事,却可能使一些人在行使民主权利时受到影响和压抑。

  为消除上述“小事”,中国的民主选举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如把直接选举从乡镇扩大到县、自治县;把代表候选人的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取消举手投票方法,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增加了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的监督、罢免等内容。选举制度的完善,标志着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

  但对代表进行监督和罢免的相关内容,有专家称,目前亟待加强。他们认为,选举法赋予选民的这项权利,在某种程度上,仍是“纸上谈兵”。

  最典型的当属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贿选案。在案中,原任县委副书记的钟洪茂为了能当上县长,向农村基层人大代表赠送财物,共有二十九名代表承认收受了四百元至一千三百元人民币不等的现金及毛毯等实物。

  大多农民代表本身经济并不宽裕,在这种情况下,得到收益的代表就自然而然把手中的选票投向了钟洪茂。

  在目前利益主体多元并存的中国,每个代表的投票行为期望实现利益最大化,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也是中国民众民主意识增强的基础。但关键是为谁实现利益最大化,代表还是选民?

  一位长期从事人大工作的人士称,很明显,该案中利益的重心实际上向代表倾斜。从整体上说,人民代表“为民代言”,特别是“制约公共权力”,保障选民正常、合法利益方面,与选民的要求、选民的政治信任尚有不少差距。

  因此,一些专家认为,规范人民代表的投票行为,禁止代表参与贿选丑闻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代表行为惩戒制度。但至今对代表渎职行为的处分或惩戒尚未形成制度。除了代表法规定的未经批准两次未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外,还应考虑建立一些惩戒机制:警告、训诫、辞职、留用察看、撤职、罢免等。此外,如果代表的参与贿选行为已经破坏了选举,就应按照《刑法》有关破坏选举的规定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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