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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师强奸猥亵小学生案:家长认为量刑太轻

2002年05月23日 15:07

  北京5月22日讯 北京通州区某小学教师陈友海强奸、猥亵幼女一案今天(5月22日)上午在通州区法院举行了公开宣判。通州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陈友海犯有强奸、猥亵儿童罪,二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被告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有受害儿童家长当庭表示不服,认为法院量刑太轻。

  今天清晨不到8点,不少关心该案的人就等候在北京通州区法院大门外。可能考虑到这个案子的社会影响较大,旁听的人较多,宣判在该院大法庭举行。宣判结束后,一位受害儿童的母亲当场走上法庭,向法官提出质疑。她认为被告情节恶劣,孩子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量刑太轻;而且,该案在开庭审理时没有通知受害人的家长,以致他们所聘请的律师没有能够阅卷,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法官没有当场作答,希望下来再谈。

  庭审后,担任该案审判长的姜凤龙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件是个公诉案件,受害人在这样的案件中只是起证人作用,法院有权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需要通知受害人参加。姜法官认为,通常是因为公诉方担心证据不充分,才会让证人出庭作证,以支持公诉。而这个案件他们认为没有这个必要。至于量刑问题,法官表示,通州法院是个基层法院,20年已是他们所能判处的最高年限。当记者询问这个涉及受害儿童多达十多人,情节完全可以称得上是恶劣的案件,为什么没有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姜法官没有正面回答,他只是表示,关于这个案件的审理,以及判决结果,都经过了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相关程序,并请示了上一级法院。

  出乎记者意料的是通州教委作为主管单位对这次宣判所表现出来的冷淡。宣判结束后,记者专程到通州教委采访,教委办公室回答,他们没有人参加宣判。当记者表示希望能介绍一下有关陈友海,以及所在学校的情况时,回答是了解情况的人全都不在。

  据悉,该委共5个正副主任,其中3个主任,再加上办公室两位主任,都于昨天去了内蒙古的对口扶贫单位。另外两个主任也都在外面开会。记者注意到,宣判前,被告所在学校的临时负责人在法院门口露了一下面,但以后电话打去,回答也说是出去开会了。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公诉方通州区检察院目前尚没有作出任何反应。出席宣判活动的公诉人员表示,他们将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研究。

  据悉,该案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向通州教委、受害人所在学校以及被告陈友海提起民事赔偿的要求,

  法院表示,今天宣判的只是刑事部分,民事部分将继续审理。

  (原载《中国妇女报》 记者:陈本建)

  新闻背景:

  陈有海于2000年6月至2002年1月间,利用担任永顺小学教师的便利条件,以补课等为由,先后多次对其任课班级的16名学生进行猥亵,并对其中2名年龄均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多次实施奸淫,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法院审理认为,陈有海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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