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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7月施行

2002年05月23日 19:01

  中新网北京5月23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近日签署第353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报道说,《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共20条。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城区稳定。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条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视不同情节确定了处罚办法: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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