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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决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治理教育乱收费

2002年06月18日 06:29

  中新社北京六月十七日电(记者王永志)以往那种名目繁多、政出多门的教育乱收费,将遭遇中国政府的“封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以便社会监督,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

  国家计委官员今天指出,各地区、各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建立起来。

  《通知》规定,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制度即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通知》规定,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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