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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张五常内地著作权案在深圳作出一审判决

2002年07月25日 06:07

  中新社深圳七月二十四日电(张国栋孔献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经济学家张五常内地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随意集》、《凭阑集》和《学术上的老人与海》是张五常教授的作品。早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张教授与香港花千树出版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张将《随意集》等三作品出版许可使用权授予花千树公司独有,有效期五年。

  二00一年二月八日,花千树公司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花千树公司将其在香港地区出版张的《随意集》等三作品授权该出版社在中国大陆以中文简体字出版、发行。该社如需修改、删节上述作品,应征得花千树公司的同意,并经花千树公司书面认可。二00一年七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文简体版本作品《随意集》等在中国大陆公开发行。随后,原告发现,其在新华书店购买的该出版社出版的《随意集》等三作品,有多处未经原告同意而进行的删节和修改。法院审理时查证,书中删节和修改之举属实。

  法院认为,该出版社未经原告的授权,擅自对原告的作品进行修改,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委托律师费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新华书店销售该出版社出版的侵权作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鉴于新华书店销售的《随意集》等三作品是从正规渠道以合理的价格进货,其在销售上述图书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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