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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姓名冠名 私人律师事务所将在上海出现

2002年07月26日 06:02

  中新社上海七月二十五日电 以个人姓名冠名的真正意义上的私人律师事务所,将开始在上海出现。

  据上海《文汇报》今日报道,上海市司法局经过长久的酝酿,于日前制订出《关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试行)》,并将于今年八月份开始实施。

  尽管目前上海已有诸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李国机律师事务所”等个人字号的律师事务所,但究其实质,都是几人合伙或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而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则应是由一名律师个人投资设立,开业律师以其个人财产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根据上海市司法局最新制订的有关规定,私人申办律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五个条件:具有律师资格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具有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五年以上的经历;执业信誉良好,执业期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具有上海本市户籍且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经三名执业五年以上并担任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专职律师推荐。

  在上海开办私人律师事务所还需有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办公场所,具备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二十万元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拥有三名以上的专职律师。上海市司法局并规定,私人律师事务所以个人姓名作为字号,聘用律师的总数不得超过九名,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并须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指导。

  上海市律师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此认为,私人律师事务所的开办有利于提高律师个人的业务水平,催生一批专业的法律服务精品店,以适应社会对法律服务市场多样化的需求。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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