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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以地方立法形式防治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

2002年07月27日 06:00

  中新社福州七月二十六日电(记者 郑珊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今天在此间审议通过《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防治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

  据悉,近年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虽总体有所改善,但局部仍在恶化。水土流失仍较为严重;由于农业生产者只用不养、重用轻养的掠夺性经营,造成了耕地生产力普遍衰退,耕地资源日益减少。影响了福建农产品质量和外向型农业的发展。

  新通过的《条例》认为,地方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进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为从源头上防治“餐桌污染”,新《条例》明确规定“用作农田灌溉和养殖的水体,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质标准”,地方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并向使用单位和个人通报。

  随着福建省生猪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大量的猪粪便及冲洗废水已成为水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主要水系、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划定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域。

  为了更科学、动态地反映农业生态环境状况,《条例》还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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