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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副局长:网络恶搞需由法院界定是否担责

2008年01月18日 11:38 来源:新闻晨报 发表评论

  对于网络“恶搞”行为,需要作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1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当事人彼此不介意可不追责

  最近在《新闻联播》播出的一则新闻中,一个13岁小女孩用“很黄、很暴力”的感受描述网络对她的影响。

  随后大量网友对该小女孩进行“恶搞”,更有网民展开“围攻”,散播小女孩的视频,创作“恶搞”她的漫画,甚至揭露其隐私。

  在昨天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陈凯歌的一部电影被“恶搞”以后叫《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当时就引起了法律界很多争论。有一些“恶搞”行为属于娱乐性的,而且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也不一定要深追究责任。但是对作品的使用量如果过大,也没有经过许可,或者“恶搞”或者搞笑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名誉、对当事人的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这是一种民事行为,需要由法院界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被授权作品由网络平台监管

  阎晓宏透露,国家版权局已启动互联网网络版权监管平台一期工程,预计于今年5月完成,对各大网站未经许可进行传播的音乐、电影作品进行自动搜索,更准确、快捷地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由于互联网开放性、隐蔽性的特点,互联网领域仍存在严重的侵权盗版问题,因此,建设网络版权监管平台,是“用技术的方法来对待技术发展产生的问题”,阎晓宏说。

  据介绍,网络版权监管平台一期工程将把经过授权的影视、音乐等作品逐步纳入其中,功能类似于搜索引擎,一旦搜索发现未经许可授权的网站传播这些作品,系统将会对网站发出通知,要求删除;如果不删除,就要进行查处。目前网络版权监管平台的二期正在申请立项。

  侵权盗版在法律框架内重罚

  阎晓宏说,在当前网络侵权盗版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应该在法律框架内从重处罚。

  据介绍,目前我国处罚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用于传播侵权作品的工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段红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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