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熄火后,热心乘客帮忙推车,手指不慎被引擎盖挤伤。因赔偿要求未得到满足,乘客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简称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9万余元。
2006年9月,在深圳工作的冉松领回郑州探亲。10月1日下午4时许,冉乘坐的215路公交车行驶到金水路附近时突然熄火。在车长王建朝的请求下,冉松领和另外几名乘客下车帮忙推车。
车被推着后,为散热而半开着的引擎盖突然关了下来,正好打在冉松领的左手小拇指上,“半个指头快掉了”。
此后,冉松领上车,把事情告诉了王建朝,并拨打了110,王让冉到终点站再说。
到达终点站后,两人找到215路车队的李队长。李队长表示此事不该车队管,让车长负责给冉看伤,车长又说没钱。直到下午6时,一些看不过去的乘客拨打了110和120,李队长才同意带冉到附近的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疗伤,并向民警表示要负全责。
医生说,冉的小拇指系粉碎性骨折,必须做手术,否则该手指难保。在医生的建议下,李和王带着冉去了武警医院。“在急诊室,医生让交2000元手术费,两人都推说没钱”。冉松领迫不得已,打电话让朋友送来钱,于当晚11时许接受了手术。第二天,冉给李、王打电话,两人仍互相推诿。
出院当天,王建朝给了冉1000元手术费,之后就不愿再出钱了,冉一纸诉状把公交公司和215路公交车所属的郑州市公交三公司告上法院,索赔住院费、手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冉是为了维护公交公司的利益而受伤的,公交公司作为受益人,理应对其进行适当补偿,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冉松领手术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等共计7247元,王建朝已经支付了1000元,须再支付6247元。但是,法院没有支持冉松领所提的获得误工补偿、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昨天下午,郑州中院二审此案,当庭未宣判。 (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冯海明 石红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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