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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西钦州市委书记俞芳林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2000年11月3日 22:28

  中新社钦州十一月三日电(莫愈彩)原中共广西钦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俞芳林巨额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今天在此间公开进行一审宣判。俞芳林因前述两项罪名成立,被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公诉机关钦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俞芳林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钦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钦州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九月二十六日、二十七日对俞案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俞芳林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八年在原任中共广西北流县委书记、玉林地区行署副专员、专员,中共玉林地委副书记、书记,中共钦州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期间,先后二十九次收受吴耿岳等十人和单位所送贿赂款计人民币二百零三万六千一百六十四元;经查,俞芳林的家庭全部财产总计人民币七百八十六万二千三百八十元,俞对巨额财产来源供述有证据或符合实际情况的财产总计五百九十七万余元,扣除俞芳林及其妻、子的合法所得及俞非法所得,尚有一百八十八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俞芳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权力、地位的影响,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俞芳林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俞芳林作为领导干部,其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俞芳林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除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外,还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在侦查期间,提供重要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

  据此,钦州市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一审认定俞芳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受贿所得二百零三万余元予以没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财产差额部分一百八十八万余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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