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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11·24”特大海难有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

2000年11月22日 19:15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二日电震惊海内外的烟台“一一·二四”特大海难事故调查处理近日终结,有关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峰、副总经理于传龙等四名责任人员被开除中共党籍、开除公职,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省长李春亭、交通部部长黄镇东等十三名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山东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客滚船“大舜”轮,从烟台驶往大连途中在烟台附近海域倾覆,二百八十二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约九千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成立了“一一·二四”特大海难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调查认定,“一一·二四”特大海难事故是一起在恶劣的气象和海况条件下,船长决策和指挥失误,船舶操纵和操作不当,船载车辆超载、系固不良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烟大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中国总理朱镕基今年九月一日专门主持会议,听取了领导小组对这起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会议同意领导小组提出的调查处理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烟大公司“大舜”轮船长曲恒明,对“一一·二四”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烟大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高峰,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于传龙,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开除中共党籍、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烟大公司海监室安全监督员范世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山东省烟台海监局监督科副科长都基军,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开除中共党籍、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烟大公司海监室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绍坤,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副主任职务;

  烟大公司生产经营部经理王云文,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开除中共党籍、开除公职;

  烟大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刘宝敏,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撤销中共党委书记、解聘副总经理职务;

  山东航运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委书记兼烟大公司董事长王兴业,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开除中共党籍、开除公职;

  山东航运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于新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副总经理职务;

  山东省烟台海监局监督科科长王希源,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被留党察看一年、撤销科长职务;

  山东省烟台海监局局长、中共党委书记王炳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

  山东省交通厅分管安全生产和水运工作的副厅长、中共党组副书记(正厅级)龚学智,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

  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周秋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

  鉴于这起特大海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并警示各级领导同志,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对以下公务人员给予政纪处分:

  山东省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省长韩寓群,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山东省省长李春亭,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交通部分管全国水上交通工作的副部长洪善祥,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交通部部长黄镇东,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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