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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焦点:京城酒吧拒绝“丑女”引出的法律思考

2000年11月24日 10:05

  今年24岁的高彬曾是京城一家网络公司的主管,8年前,一场意外使她的面容永远地失去了美丽。然而,让她意想不到的是,北京一家酒吧竟以她“面容不太好,会影响生意”为由,而将她数次拒之门外。考虑再三,高彬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受创

  高彬的老家在辽宁盘锦,16岁那年,因家中天然气泄漏引发火灾,高彬被燎伤了脸部和胳膊。她凭着顽强的毅力考入了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就职于北京某家网络公司。

  今年4月22日晚,高彬和朋友来到三里屯“theden”酒吧喝酒、聊天。高彬中途出去打了个电话后想再次进入酒吧时,遭到了服务人员的拒绝。高彬没说什么,默默地离去了。

  4月28日,“theden”酒吧生意极好。当高彬独自一人来到酒吧时,门卫一句“小姐,你不能进”将高彬客气却冰冷地拒之门外。“为什么不让我进?是不是嫌我长得丑?”嘴上说着“不是”的门卫却用身体将门口堵住,拦住了高彬的去路。这时,愤怒像烈火一样在高彬心中燃烧,她随即拨通了110报警电话。在派出所,酒吧门卫向高彬道歉后双方经调解平息了此事。

  5月1日晚,高彬的一位加拿大朋友不顾高彬的反对,坚持拉着她再次来到“theden”酒吧。在酒吧门口她再次遭到门卫的拒绝,后经朋友坚持,高彬才得以进入。

  事情发生后高彬曾经想过忍耐,但接二连三的打击终于让她忍无可忍。她说:“酒吧让消费者权益在公众面前受到了损害,就应在公众面前向我道歉。”她要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维权

  2000年7月,高彬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开办“theden”酒吧的被告北京敦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向其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2715元、复印费112元、咨询费20元;同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

  被告北京敦煌餐饮公司则显得有些无奈,他们说,酒吧从未对高彬有过任何歧视性的差别待遇。4月28日当晚酒吧的客人非常多,为了保证客人的安全和酒吧的正常经营,门卫请后来的客人在外稍候,等有空位时再按顺序进入,但高彬对此的反应却异常激烈。他们认为酒吧为了维护其正常经营和保护店内客人的安全,暂时控制进店人数的做法是正当的,并不存在故意阻拦高彬进入酒吧的事实。

  庭审结束后,已经失业的高彬面对众多媒体很坦然,她说:“我不好看,但我有尊严和消费的权利。我要提醒善良的人们,平时你们不经意的一瞥、一句话或是一个动作,都可能伤害生理和心理曾受过创伤的人。像我这样有残缺的人很多,但出来争取自己权益的人很少,我要为弱势群体争口气,告诉大家应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胜诉

  11月14日,朝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4月22日、28日晚,高彬进入被告的酒吧进行消费,是作为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正当行为。而敦煌餐饮公司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拒绝高彬进入酒吧,并且拒绝告知其真实原因,是对高彬自主选择服务权利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根据酒吧工作人员在派出所的笔录显示:被告正是因为高彬“面容不太好,怕进了店中影响生意”,才拒绝高彬进入酒吧。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对高彬实施了歧视性的差别待遇,其行为对高彬是一种侮辱,使其内心受到伤害,人格受到贬损,侵害了高彬的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最后,法院判令被告敦煌餐饮公司向高彬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高彬交通费、复印费、咨询费共计403.5元;赔偿高彬精神损失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敦煌餐饮公司负担。

  评析

  高彬起诉北京敦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人格权、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权,这种因“容貌歧视侵犯消费权”的民事案件在北京市还是首例。此类官司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又该如何去适用这些法律法规呢?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所以,“服务的内容、规格和费用等”,是法律规定的知悉真情权的权利的指向对象。而高彬所述的知悉真情权的对象是被告的工作人员不告诉她禁止其进入酒吧的真实原因,这是高彬对法律规定的个人理解。这一理解缺乏法律依据,不应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高彬的知悉真情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营者无正当的理由,在正常营业的时间内,无权拒绝消费者的正常消费要求。被告敦煌餐饮公司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拒绝高彬进入酒吧且拒绝告知其真实原因,是对高彬自主选择服务权利的侵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由此可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高彬的面容虽然受过损伤,但是国家法律赋予高彬的消费者的权利并不因此受到削弱。被告因为高彬的面容不好,怕进了店中影响生意而拒绝高彬入内的做法,给高彬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是对高彬人格的侮辱,侵害了高彬的人格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故被告应向高彬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此案中高彬要求被告敦煌餐饮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认可,具体数额应由法院依据案件事实酌情判定。

  (《检察日报》2000年11月24日作者矫杨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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