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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性贿赂”犯罪应尽快纳入刑法

2000年12月7日 09:31

  中新网北京12月7日消息:有关专家呼吁,中国应尽快进行有关“性贿赂”犯罪方面的立法工作,这不仅可以防止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以“生活作风”问题或用党纪、政纪来规避法律,而且加强了对贿赂打击的深度和广度,并加强了有效防御作用。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某省领导在接受某女的“性贿赂”后,答应委任她担任该省驻港办事处领导职务的条件。该女之弟以其姐与这个领导肮脏勾当的录像带为要挟,迫使该领导多次为其走私犯罪大开绿灯。

  法律界学者、专家指出,近年来权色交易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性贿赂案件在逐年上升。不法分子纷纷用女色甚至不惜花费巨资雇用妓女,直接向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要求或迫使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南京大学法律工作者金卫东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性贿赂可以达到财物贿赂达不到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就其诱惑力而言,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

  他说,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3种形式,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性贿赂等这样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犯罪尚未纳入刑法规定中。由于无明文规定,使得性贿赂成了法律的空当与死角,纵使造成极大的危害后果,也无法予以惩治打击,不利于当今我国的反腐倡廉和对贿赂犯罪的打击预防。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有专家说,这里所说的其他手段,应理解为不仅包括财物,而且也包括非财产性的利益、要求或欲望等等。1915年日本一法院判定,异性间的性交也可能成为贿赂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欧洲、北美和亚洲一些国家刑法典也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戴袁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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