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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郑百文现象”看现行破产法的缺陷

2000年12月10日 09:06

  中新网北京12月10日消息: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近来,要求修改破产法的呼声日益高涨。有消息说,新的破产法草案已经形成,却迟迟未能出台。破产制度能否广泛实行、新破产法能否适时问世,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检验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备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

  让我们来听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破产法研究专家王欣新副教授的看法。

  记:自从传出郑州百文公司将被重组的消息,舆论反应强烈,有人甚至在网上发表文章说,郑百文事件将证明中国股市“颠扑不‘破’”的“真理”。您如何看待这个许多人认为应该破产却很可能被重组的郑百文?  

  王:看郑百文要用平常心。

  有人认为,应该不惜以行政的手段来使其破产,以开上市公司破产之先河,这一看法不免“矫枉过正”,同样是滥用行政干预的思想在起作用。郑百文事件首先说明了中国证券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山东三联集团花3亿元来购买郑百文的“壳资源”(后期三联恐怕还得注入相当多的资金),又恰恰说明目前证券市场上进入机制的不够健全。

  郑百文之所以很可能摆脱破产,是由于在长期的行政干预下,中国股市的进入机制不畅。郑百文作为公司上市的“壳资源”,便自然有它的价值在。就它本身来说,破不破产都无关紧要,只要这是由当事人依据市场经济的原则自主作出的选择。重要的是它表明,市场的退出机制事实上受到进入机制的很大影响,市场法律体系仍存在着缺陷。

  记:1999年1月16日,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这一事件至今也没有审结,有人反映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争议。您如何看待广国投案件?  

  王:广国投案件也暴露了我国破产法一些条文的缺陷。如破产法对于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未作规定,广国投在境外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自然也就成为有争议的问题。破产法对于“抵销”的规定太过简单,只规定说“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对何种情况下不得行使抵销权未作限制规定,于是发生广国投的境外债务人低价收购破产债权,以便通过不当抵销非法牟利。由于立法对此无规定,造成处理起来存在一定困难。

  不过,广国投是我国首家走进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存在问题是可以理解的。

  记:为什么我们常常听说这样那样假破产真欺诈的事儿?破产法还起不起作用?现在人们一听说破产,准想到某家银行又当了冤大头。  

  王:估计这些年破产案件的总数应当在两三万件左右。除破产立法的问题外,破产欺诈的存在是影响破产法实施的重大因素。我国的破产法中有一个“无条件免责”的规定,可以说,这一规定以及国家对于破产兼并的一些优惠政策,诱使许多企业利用破产来逃避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债务而骗取利益。目前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债务人在财产清算前以各种方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二是对于假破产的制裁措施不完善,或者法院不能正确实施法律的规定,尤其是在地方保护下,破产欺诈难以得到纠正和追究。

  今年5月湖北省某钢厂破产便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该厂为了逃避外债,使用虚假的财务报表申请破产,被债权人查出并申诉到法院,根据真实财务报表该厂资产负债状况尚未达到破产界限,而且该厂所在的城市也不是国务院规定的国企破产试行城市,即使破产也不应享有国务院规定的优惠政策,但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仍然被立案破产。有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后,将厂子的全部资产按职工人头计算分配给每人若干万元作为安置费,事实上这所谓的安置费并未变现付给职工,而是将其作为股份组合到一起,成立一个股份合作制企业。这样一来,企业换了一个面孔,生产一天未停,债务却被废除。如此的事件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极大的打击,是极不公平的做法,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的建立。

  目前《破产法》中立法过于粗略、制度不健全,一些规定违背法理,对当事人权利保障不足,可操作性不强。如《破产法》第9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不当剥夺,既不合理又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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