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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正草案首次确定过错赔偿 

2000年12月26日 09:44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五日电(记者谭宏伟)正在审议中的婚姻法修正草案首次确定了过错赔偿制度,中国立法人员对于如何界定众说不一。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今天举行联组会议,审议婚姻法修正草案。对于普遍关注的过错赔偿问题,多位立法人员在发言中陈述了各自见解。

  李登海委员认为,草案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的规定,符合民事法律中的公平原则。他建议损害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损害过错责任和损害程度,并通过规定一些酌定情节,以确定最高额或划分比例的形式作出规定,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便于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时掌握。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丁松建议在草案的相关条款中规定无过失方有权就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等请求赔偿。她认为,这样规定使损害赔偿的具体界定便于司法机关操作。

  王利明委员对草案只规定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赔偿提出异议。他认为,从实践上看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存在多方原因或互为因果,如女方婚外恋是男方长期家庭暴力所致。应由法院通过对双方过错进行比较,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考虑判定,最终由过错大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如果双方过错相等,则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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