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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南赢了广西“克癌神医” 2000年4月15日 10:43 桂林4月14日消息:一起由反伪科学人士司马南及广西日报社主办的《南国早报》揭露广西兴安县"克癌神医"李 之焕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经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后,于今天上午,当庭做出一审判决,原告(反诉 案被告)李之焕、洪湘明败诉。 据法制日报报道,现年65岁的李之焕为广西兴安县人,农民,小学文化,因犯罪曾两次被判刑,1981年出狱后 ,一直在兴安县及灵川行医,并自称治好癌症及疑难杂症数百例......1999年12月1日,为破揭李之焕"克癌神 医"之真伪,司马南从北京飞抵桂林;与此同时,由广西日报社主办的《南国早报》记者也随同采访,并于12月1日、2日 、3日分别发表了三篇戳穿李之焕所谓"克癌神医"谎言的文章。为此,李之焕及为其撰写虚假吹捧文章的作家洪湘明(男, 49岁,桂林市艺术研究所创作员)认为,这些文章新闻信息源不实,断章取义,捏造事实,并使用了大量的侮辱及诽谤性语 言,已构成侵权,遂于去年12月16日以一纸诉状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南国早报》承担侵害李之 焕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判令司马南及《南国早报》共同承担侵害李之焕、洪湘明名誉权的民事责任;赔偿李之焕直接经济损失 6万元、肖像损害费10万元和精神损害费10万元,赔偿洪湘明直接损失费1万元和精神损害费9万元。 4月13日上午9时30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原、被告双方全部按时到庭。其 间,法官质证一丝不苟,原、被告双方举证、辩论十分激烈,作为被告的广西日报社及司马南当庭提出反诉。司马南请求判令 被告李之焕及洪湘明共同承担标的额为1元钱人民币的名誉损害赔偿,广西日报社请求判令被告李之焕、洪湘明承担律师费及 差旅费等。 4月14日上午,原定9时30分继续开庭审理的这起侵权案件,在原告李之焕、洪湘明请求法庭撤诉并没有到庭的 情况下,经合议庭评议裁定不予撤诉后,法庭于9时53分继续就司马南及广西日报社反诉案进行审理。经审理,法庭最后认 为本案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司马南及《南国早报》戳穿"克癌神医"的假面具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的,采访报道内容属实 ,符合新闻报道宗旨,没有侵犯李之焕及洪湘明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故法院对李之焕、洪湘明诉司马南及广西日报社主办的《 南国早报》的请求不予支持。法庭同时认为司马南及广西日报社提出的反诉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故予以支持。法庭最后当庭 判决,司马南及广西日报社胜诉。同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赔偿。司马南获得了1元钱的名誉损失赔偿。这1元钱由被告李之焕 及洪湘明各承担5角钱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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