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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宣判一黑社会犯罪集团 首要分子被判死刑

2001年2月2日 13:02

  中新江苏网2月2日消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曹锦强黑社会团伙成员25人进行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曹锦强死刑。

  江苏卫视说,被告人曹锦强,绰号“曹猴”,南京市人。1995年到1998年间,先后纠集叶祥林、陈少华等人,在南京中心大酒店、丰富路、中央路等地聚众斗殴。1997年11月,曹锦强出资并指使被告人乐敏至安徽购得小口径步枪三支,被告人曹锦强还在地下赌场聚众赌博、发放高利贷,非法牟利人民币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锦强、叶祥林、陈少华等人犯罪事实清楚,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形成了犯罪集团,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曹锦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系首要分子,应予严惩,故判处死刑;被告人叶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陈少华、刘育康等人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三到十四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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