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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审结首起利用“法轮功”破坏法律实施案

2001年2月10日 10:19

  中新社济南二月九日电日前,山东省淄博市审结首起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被告人孙志田、高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志田、高伟自一九九七年开始练习“法轮功”,在一九九九年十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后,仍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继续从事“法轮功”非法活动。二被告人为宣扬邪教“法轮功”,自筹资金,非法印制、复印具有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和攻击国家政策、法律的材料七点五万余份,并指使其他“法轮功”成员在淄博各地散发五万余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常实施。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志田、高伟明知“法轮功”为邪教组织,仍以宣传“法轮功”为目的,印刷、复制、散发宣传“法轮功”的材料,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正常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故依法作出判决。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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