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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教唆未成年人自焚就是杀人!

2001年2月20日 10:37

  作者 肖山

  “法轮功”顽固分子在天安门广场自焚的消息传出,举国震惊。大家在为“法轮功”顽固分子的愚昧无知感到惋惜的同时,更对“法轮功”邪教组织刻意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的丑恶行径表示无比的愤慨。在这起自焚案中,尤其令人印象深刻的是12岁小女孩刘思影烧伤之后的悲惨情景。

  一个年仅12岁的小女孩“自焚”,造成如此大面积的烧伤,要不是在场的警察以及医护工作者抢救及时,一定会有生命危险。刘思影“自焚”的原因,从新闻报道的事实看,是因为她母亲唆使的缘故。

  按照刑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学理论,刘思影的母亲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教唆或者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达到危害社会从而构成犯罪的,教唆者或者利用者即构成“间接正犯”。所谓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不正常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按照刑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这两类人实施的行为即便达到了犯罪的危害程度,也不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有人利用这两类人的行为实施犯罪,则要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责任,并且,利用者要对被利用人的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就叫“间接正犯。

  在前述“自焚”案中,刘思影是一个年仅12岁的未成年人,她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从刑法理论上讲,视为完全不能辨认。因此,虽然是她本人点的火,但她剥夺自己生命的决定实质上是由教唆者即其母亲作出的。按照故意犯罪的理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故意犯罪。那么,刘思影的母亲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她生命的结束,而采取教唆、煽动的方式,造成刘思影“自焚”的发生,只是因为他人的及时抢救这一刘母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未造成刘思影死亡的结果。因此,刘的母亲,已经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以打赌、诱使、设陷阱等行为教唆他人自杀的,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特别是利用他人未成年、精神不正常或者情绪不正常的特殊状况,诱使或者教唆他人自杀的,都以杀人犯罪论处。从表面上看,自杀者剥夺的都是自己的生命,但是,相对于教唆者来说,剥夺的是他人的生命。只要这种“自杀”是由于教唆者的行为引起的,如果没有教唆者的教唆,“自杀者的自杀行为不会发生,那么,教唆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犯罪。

  透过刘思影“自焚”案件,我担心还有其他家长正在诱使自己的未成年孩子“修炼”“法轮功”。从“法轮功”的所作所为看,它宣扬世界末日的理论,认为自杀能使人达到所谓的“圆满”境界,那么,不可避免地,这些家长就会同样向自己的未成年孩子灌输这些荒谬的理念。在这里,我要告诉这些家长,如果你还不迅速停止自己的荒谬行为,你的孩子或者其他未成年人因为你的灌输而产生自杀行为,那么,你就是当然的杀人凶手,刑法是一定会追究你的杀人罪的!(转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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