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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士称,“法轮功”非法宣传品触犯法律违背公德

2001年2月20日 15:11

  中新社北京一月二十一日电社会各界人士近日表示,“法轮功”邪教组织无视国家法律,大量印制、散发非法宣传品,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是极卑劣的行为。

  近一段时期,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指挥下,“法轮功”顽固分子采用印制、散发非法宣传品的手法进行违法活动。据公安机关介绍,目前收缴的“法轮功”非法宣传品内容包括,宣扬“法轮功”邪教歪理邪说,煽动违法闹事;恶意造谣、诽谤政府和国家领导人。

  据介绍,这些非法宣传品,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境外编造发布的,由境内的“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经过复制、印刷后进行散发,制造混乱。

  针对“法轮功”邪教组织这一新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截至目前,已侦破非法印制、传播“法轮功”非法宣传品案件三千多起,收缴了非法宣传品二百六十多种三百三十多万份,查缴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制版机等设备二千多台,捣毁犯罪窝点一千多个,抓获一批“法轮功”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了这类违法犯罪活动。

  今年一月九日,北京市丰台、海淀和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了李津鹏、何元生、史秀芬三人印制、散发“法轮功”非法宣传品案,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李津鹏等三人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和三年。

  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庞有、穆春艳、陈苏平、张立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庞有等人有期徒刑八年、七年、七年和三年的判决。庞有等人在国家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仍建立非法印制点,印制、散发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七十多万页,光盘二百多张,并采用传递、张贴等方式向社会散发。

  为了达到造谣诽谤的目的,逃避法律制裁,嫁祸他人,“法轮功”邪教组织盗用他人的名义,编造谎言,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被盗用人本人发送非法宣传品的电子邮件,甚至还以被盗用人的名义向海内外散发。“法轮功”顽固分子还在公共场所、私人住宅门口张贴攻击诽谤他人的宣传品。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愤慨。

  广大人民群众纷纷表示,“法轮功”邪教组织无视国家法律,严重侮辱人格,破坏整个社会和广大公民的生活安宁,他们的行为背离了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完全是反社会、反人类的。

  中国科普研究所研究员郭正谊指出,“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非法宣传品不是一般的宣传品,而是带有强烈的政治目的,是妄想颠覆国家政权,搞乱社会,极其不得人心,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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