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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敛财又一证

2001年2月22日 15:42

  长春7月29日电从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获悉:1992年5月至1994年5月,李洪志等以长春市气功人体科学研究会和中国“法轮功”研究会长春总站的名义,在长春市共办班7期,收入14万余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依法责成其补交了税款。

  1994年10月底至11月初,群众举报李洪志等在长春市办“法轮功”传授班,违法逃税。该局专案科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在事实面前,李洪志交代了9万元的营业收入。后来为李洪志记账的高女士提供其实际收入为14457 8.12元。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其追缴了应纳税款共计865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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