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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法轮功”不是宗教

2001年3月2日 11:07

  辛之声

  随着去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的发表,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于众,对于“法轮功”组织及其为首分子和犯罪骨干的深入揭批和依法处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如今,“法轮功”组织的邪教面目已经大白于天下,“‘法轮功’就是邪教”的判断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包括绝大多数摆脱了“法轮功”组织控制的原“练功”者的共识。但是,还有“法轮功”组织的个别成员在李洪志所谓“法轮功”“既不邪,也无教,何言邪教”、“将来的人会认为(法轮大法)是宗教”的诡辩蛊惑下,在“洗脑”和私欲所造成的宁肯损害稳定大局也要“会功”、“护法”的单向思维定势支配下,仍然执迷不悟,继续挑起事端;国外一些反华势力也故伎重演,硬把“法轮功”问题说成“宗教信仰”问题,为他们打起“人权”旗号干涉中国内政寻找借口。国内外极少数人的这些所作所为,越发证明了“法轮功”组织的邪教性质,也使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澄清“法轮功”与宗教的区别。

  这里有两条很简单的标准。

  一是看最终信仰对象。国外邪教组织层出不穷,是别有用心的人滥用信仰和结社权利,钻预防性管理措施不力的空子。但即使是在那里,邪教组织也不等于统统被认定为“宗教组织”,它们的“信仰”也不等于都是“宗教信仰”(例如,拉杰尼西即奥修的“静修会”成立后,印度政府就不承认它是宗教团体而要它纳税;罗恩-哈伯德的“科学学教会”被德国行政法院判定为“穿上宗教外衣,企图享受减税优惠的营利组织”;美国还有学者对“人民圣殿教”是“宗教团体”持异议)。因为,有的“邪教”充其量是个“迷信团伙”,根本称不上是什么正经的“宗教”。譬如那些实行“教主崇拜”的“邪教”组织,当它用欺骗的手法把一个一样吃着五谷杂粮活在现世的凡夫俗子吹捧为无所不能的“超人”,以至完全代替或取消了传统的宗教世界中作为一切意义和价值本源的“终极形上存在”(一般表述为“神”或“上帝”等)时,对这个“超人”教主的崇拜就是地地道道的迷信行为,这个组织就是不折不扣的迷信团伙,与“宗教”不可同日而语。换句话说,区分体系完善的宗教和形态粗劣的迷信,只要看看其中的“至高无上者”是无限的、超越的“神”,还是有限的、功利的“人”,差不多就够了。

  用这个标准一衡量,“法轮功”毫无疑问不过是一个愚昧落后的迷信团伙型的“邪教”组织,无法望及现代宗教的项背。它的“教主”李洪志目空一切,自吹自擂,声称自己高于释迦牟尼、老子、耶稣,能主宰宇宙,是降临在当今地球上的唯一救世主,只有他能把“不可救药”的人类度脱到另外的“美好世界”去,等等;在“法轮功”那里,没有别的“神”可以信赖,“都撒手不管了”,无依无靠的芸芸众生只能指望法力无边的“李大神”大发慈悲,“留下一部上天的梯子”。然而,人们眼里另一个真实的李洪志,却是个为争一尺地皮对邻居大打出手的“小市民”,一个拿着“法轮功”练习者的血汗钱置别墅、买绿卡、出入赌博场所、接受色情服务的花花公子,哪里有一点“神”气可言!如果把对这样一个骗子的迷信说成是“宗教信仰”,不知道那些合法宗教的真正信仰者和已经幡然醒悟的原“法轮功”练习者会不会觉得好像遭到了“心灵强暴”!

  二是看主要社会作用。世界现存的各大宗教,经过了上千年的历史变迁,形成了与各种社会形态的良好适应性。它们吸收和表现了人类创造的许多精神财富,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众多信仰者的一种生活方式,在社会各方面发挥着特有的协调功能和平衡机制;它们教义当中的某些精华成分,它们所集中的道德资源,对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同样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邪教则不然。它之所以“邪”,最突出的标志就是“反社会”,包括反对社会的基本生活秩序和基本道德准则。当代中国的邪教尤其明显地反对社会主义社会,这就使其更“自动”地充当了某种政治角色。当然,有的邪教说的比唱的还好听,诱人入彀之后,下贼船却难;有些人中毒太深,死不回头,自己也成了“贼”,或者成了“鬼”。总而言之,邪教给社会带来的,是破坏和灾祸,是恐慌和痛苦。如此巨大的负面作用,与传统宗教所起到的主要功效是截然不同的。

  “法轮功”就是这样一颗社会毒瘤,其危害之烈,我们每个人已经听到得太多,看到得太多。一幕幕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世间惨剧,一次次借题发挥、居心叵测的“力量展示”,连同其他大量被揭发出来的事实,被反映出来的情况,令人震惊,发人深省!“人民圣殿教”要了900多美国人的命,当时成了西方媒体的头号新闻,一下子仿佛“天人共愤”;“法轮功”至少害死了1400多人,一个受到人民信赖的政府又怎么能对此轻轻带过、一笔勾销呢?“大卫教派”90多人远在得克萨斯“骆驼山庄”与军警对峙,美国司法部长坐镇华盛顿命令装甲车出动;“法轮功”组织煽动10000多人就在中国首都中心的中枢机关门前非法聚集,寻机滋事,甚至希望“流点血”,一个始终保持克制的政府又怎么不能有所反应、有所措置呢?从去年7月22日宣布取缔“法轮功”组织以来,我们所有的行动,几乎都是围绕消除“法轮功”的社会危害作用而进行的,这些行动表明: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中国政府不会放任邪教恣意妄为!

  还应该指出,“邪教‘法轮功’不是宗教”这个判断的成立,还在于“邪教”概念本身的发展。众所周知,“邪教”这个名词的使用,在宗教范围之内和宗教范围之外是不同的,在历史上的中国和今天的中国也是不同的,在今天的中国和今天的西方世界又是不同的。在宗教范围以内,“邪教”是相对于本宗教作为排他性的“正教”、“正法”而言;在中国历史上,“邪教”是相对于皇权统治者作为正统意识形态代表和封建秩序化身而言;而在今天的西方世界,则基本上没有与汉语中“邪教”一词相对应的词汇,大体上是采用“极端教派”、“破坏性膜拜团体”等说法。今天的中国,是一个致力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实行严格的政教分离,也从来没有过“国教”。对于国内现有的佛教、道教、基督新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党和政府一视同仁,平等相待,认真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不会站在特定宗教的立场、也不会用历史上封建统治者的眼光去评判宗教的“正”、“邪”。我们现在所使用的“邪教”概念,虽然沿用了现成的传统词汇,却已经被赋予新的含义。它不是宗教概念,所以,“邪教组织”在这里完全可以不与任何“宗教组织”的外延相重合;它是政治概念,特指那些在非传统化的非理性信仰和秘密结社状态下采取极端的、邪恶的、破坏性的手段达到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反政府目的的社会异己群体。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它又第一次成为严密的法律概念。《解释》划清了正常宗教组织与邪教组织的界限,也点明了邪教组织与其他非法组织的区别。在国际反邪教斗争缺少专项法律武器的情况面前,我们的做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意义和实际可操作性,是对维护我国公众基本人权所做出的积极贡献,也为继续落实宪法确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

  顺便说一句,我们的政府不会动用法律的、行政的力量对待仅仅浮现在人的头脑中的思想信仰问题,因为那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所不允许的,也是无效的。在我国,没有“思想犯”、“信仰罪”。迄今为止,任何一个受到行政管束或法律惩处的“法轮功”组织成员,都只是在为他的社会行为承担后果。而对于那些曾经被李洪志窃取并歪曲的宗教名词术语所迷惑、把“法轮大法”当作宗教义旨去追求、去理解的上当受骗者来讲,一旦主动脱离“法轮功”邪教的思想控制和组织控制,都会赢得社会的热诚欢迎;他们当中的非党群众,完全有权利通过参加正常的宗教活动去安顿自己的精神世界,感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愉悦,更不要说全身心回到社会主流的怀抱将是何等的振奋!

  “实迷途其未远,觉今是而昨非”。目前还没有下决心为邪教陪葬的“法轮功”组织成员,应该把握住重新选择自己命运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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