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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是不折不扣的当代民间邪教

2001年3月2日 11:0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轮功”现象综合研究课题组世界宗教所分组 富芳

  自7月22日民政部公开宣布取缔非法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以来,全党、全军、全国人民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揭批“法轮功”、声讨李洪志罪行的斗争。一幕幕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悲剧,一件件鲜血淋淋、触目惊心的事实,激发了12亿中国人民同仇敌忾之义愤,也使得当初误上李洪志贼船的绝大多数“练功者”幡然醒悟,纷纷与这个名为“大师”实为“魔头”的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划清界限,揭批、控诉其祸国、殃民、危害社会的种种罪行。随着斗争的逐渐深入,人们不仅日益看清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的本质特征;而且也日益清楚地认识到,“法轮功”正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当代中国民间邪教组织。广大群众一致要求,依照我国《宪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对李洪志及其邪教组织“法轮功”予以严惩。10月28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公开点明了“法轮功”的邪教性质,顺民心,合民意,道出了全国人民的心声与愿望,受到群众的衷心拥护。但是,也还有一些人对“法轮功”是不是邪教心存疑惑,认识不清;也有死心踏地追随李洪志的一些“法轮功”顽固分子,在国内外敌对势力及李洪志的怂恿教唆下,不惜以身试法,继续进行邪教组织活动,甘心情愿地为“法轮功”作陪葬。针对这种种情况,理论工作者有责任、有义务站出来,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依照事物的本来面目,从理论的高度揭示“法轮功”的邪教性质,阐释有关宗教与邪教的本质区别和政策界限。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教导我们,“就人类认识运动的秩序说来,总是由认识个别的和特殊的事物,逐步地扩大到认识一般的事物。人们总是首先认识了许多不同事物的特殊的本质,然后才有可能更进一步地进行概括工作,认识诸种事物的共同的本质。当着人们已经认识了这种共同的本质以后,就以这种共同的认识为指导,继续地向着尚未研究过的或者尚未深入地研究过的各种具体的事物进行研究,找出其特殊的本质,这样才可以补充、丰富和发展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而使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不致变成枯槁的和僵死的东西。这是两个认识的过程:一个是由特殊到一般,一个是由一般到特殊。人类的认识总是这样循环往复地进行的,而每一次的循环(只要是严格地按照科学的方法)都可能使人类的认识提高一步,使人类的认识不断地深化”。(毛泽东《矛盾论》)

  遵照马克思主义这种认识论,我们对于当代国际社会普遍存在的邪教现象及“法轮功”进行一番调查研究,深入地分析,使我们得出实事求是的结论来,进而端正我们的认识。

  一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出现了数以万计的所谓“新兴宗教”,其中有一类被称作Cult?膜拜团体?的组织,以其极端的(Extreme)、破坏性的(Destructive)、疯狂的(Crazed)、邪恶的(Evil)活动,制造了一系列令世人震惊的恶性事件,给无数家庭与个人带来悲剧性的灾难,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一大瘟疫。如:1978年,美国“人民圣殿教”914名教徒,在教主吉姆?琼斯的煽动下,集体服毒自杀,命丧圭亚那的热带丛林;1993年,美国“大卫教派”在教主大卫?考雷什的指挥下,与警察对峙了51个日夜后,86名教徒放火自焚,葬身德克萨斯州韦科镇骆驼山庄的一片火海之中;1995年,日本“奥姆真理教”在教主麻原彰晃的策划指挥下,蓄意制造了东京地铁施放沙林毒气事件,12人中毒死亡,5千余人中毒受伤;1994年、1996年、1997年,先后在瑞士、法国、加拿大有74名“太阳圣殿教”教徒与教主儒雷、迪蒙布洛一起集体自杀身亡;1997年,38名美国“天堂之门”教徒,与教主马歇尔-阿普尔怀德一起,在海尔-波普彗星来临之前,在三天之内分三批集体自杀?……

  这种社会瘟疫也传入了70年代末叶以来改革开放的中国。与西方社会不同的是,在中国这类组织不叫“膜拜团体”,而是沿用明清以来的传统叫法,称之为“邪教”。这类邪教组织名目繁多,如“被立王”、“呼喊派”、“主神教”、“门徒会”等,其中有从国外渗入的,也有在国内滋生的。无论叫何种名称,也无论源于何处,它们都危害了社会,危害了人民的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成为社会肌体上的毒瘤。

  经过对各种中外邪教组织的综合研究,人们发现它们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

  1、教主崇拜。邪教的教主都以吹牛、撒谎的欺骗术自称为“神”,要信徒对之顶礼膜拜,绝对服从。其特点是将邪教头目这个具体、有限的人吹捧成绝对、无限的“神”,大树特树教主的绝对权威,大搞新的“造神运动”,表现为一种丧失理智的疯狂与邪劲。如果这种胡吹仅仅是几个不知天高地厚的神经病患者的狂想和臆说,无人理会,倒也罢了;但问题严重性就在于不少人竟迷信这些吹牛撒谎、丧尽道义的骗子,对之崇拜得五体投地,为之奉献自己的全部财产、智慧、力量乃至肉体,为之去做一切丧尽天良的犯罪活动乃至自残、自杀,表现出一股令人咋舌的邪劲。

  2、精神控制。为了达到使教徒对自己绝对忠诚的邪恶目的,邪教教主无一不以各种谎言、骗术、心理暗示、诱导等手法对教徒实行“洗脑术”,玩弄一套“信则灵、不诚则不灵”的把戏,对教徒进行牢牢的精神控制。邪教教主们通常都是先从心理上对信徒们展开攻势,让人们反复认识和检讨自己以往的思想、信仰、理念统统是错误的,达到一种“觉今是而昨非”的“大彻大悟”的“新境界”。然后,诱导人们逐渐排除其他一切信念和思想,进入一种坚信教主训示的痴迷状态,下决心跟定教主,彻底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教主所要求的那种“新人”。这种精神控制使邪教教主的追随者丧失人的理智,丧失判断是非的能力,丧失自我,整日陷入一种迷迷登登的忧虑或渴望“解脱”的痴迷状态,最终导致精神失常、分裂和彻底崩溃。

  3、编造、散布妖言邪说。邪教组织的头目无一例外地都打着宗教的旗号,冒用宗教的术语、概念,编造、散布妖言邪说,使教徒的思想处于极端恐惧的忧虑之中,进而加强对教徒的绝对精神控制。在各种邪说中,以鼓吹具体的“世界末日”论最为普遍。在这种妖言邪说的蛊惑下,拥有至上权威的邪教教主可以轻易地命令教徒为避免“末日灾难”而做出一切事情。

  4、秘密结社。各种中外邪教也无一例外均有其诡秘、严密的组织结构,采取诡秘的联系方式,开展诡秘的非法活动;其内幕不仅外人不知道,甚至核心骨干分子之外的一般信徒也难以知晓。邪教组织均以教主为尊,下设总部、分部、支部等各级组织,等级森严,内部戒律森严,要求教徒必须绝对服从教主,忠贞不二。“上贼船容易下贼船难”。参加了邪教组织的人,许进不许出,否则就会受到诅咒、威胁、恐吓,甚至受到非法绑架、酷刑、暗杀,并背上“叛徒”、“魔鬼”等骂名。

  5、骗钱敛财。当代邪教教主都是骗钱敛财的吸血鬼、暴发户。他们或者要求信徒倾其所有财产奉献给教会,或者通过开办各种学习班,收取高昂学费;通过所谓“心理治疗”骗取高价位的“治疗费”;通过强行推销其出版的各类图书、音像制品,获取高额现金。另外还有一些邪教组织要求教徒交纳数年的全部收入,不择手段地向社会募捐,并在此基础上开办各种银行、商店、工厂等,发展成为拥有巨额资产的商业帝国。

  6、危害社会。当代各种邪教都具有反社会、反科学、反人性、反政府的邪恶性质,都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他们诈骗钱财,奸污妇女,私藏武器,走私军火,研制毒气,搜集情报,偷税漏税,施毒纵火,对抗政府,伤害无辜,无恶不作,从事各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当今遍及国际社会的邪教现象做一个概括性的总结:所谓邪教,就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设立,以制造、散布迷信邪说为手段,神化首要分子,发展和控制成员,具有秘密结社性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不法团体。对于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而言,邪教组织就是犯罪团伙;广大人民群众与邪教组织的头目及其死不改悔的骨干分子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社会主义社会的新中国,绝不允许邪教的存在。

  二

  以上,我们完成了“认识诸种事物的共同本质”即对当代各种邪教共同本质的概括认识,完成了“由特殊到一般”的研究过程。下面就可以“以这种共同的认识为指导”,对“法轮功”这一具体事物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完成“由一般到特殊”的研究,从而使我们的认识得以深化和提高。

  1、“法轮功”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设立”的。

  李洪志是打着“气功”的旗号起家的。受社会上“气功热”的影响,1988年,尚在长春市粮油公司保卫科工作的李洪志开始跟随气功师李卫东学练“禅密功”,并参加了两期学习班;此后,又跟随气功师于光生学练“九宫八卦功”。以这两种功法为基础,李洪志在去泰国探亲时又摹仿其他一些舞蹈动作,在李晶超、刘凤才等人的协助与合作下,拚凑了“法轮功”的功法,设计了“功法动作”,编纂了“功法讲义”,1991年停薪留职从事“气功”活动,1992年5月起传播“法轮功”。据称,它“一改传统的功理功法之特点,以自己的独到之处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气功爱好者”,并被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接纳为直属功派。然而,李洪志尽管在“初期办班的时候”,“总是把气功挂在嘴上”,但是他那套既不炼气又不健身的“功法”不能使练功者达到心安神定、祛病健身的目的,而且他还极力贬损气功,称气功是“低层次上的这些东西,不需要你练了”;“我们一上来就是在高层次上谈修炼这个问题,我们将来再不要把它说成是什么气功、气功的。”鉴于李洪志“在传功过程中宣扬神学迷信,背离气功活动的正确宗旨与目的,引起多方面的非议与批评”,鉴于李洪志传功时“大肆神化自己,大肆宣传封建迷信,大肆制造政治谣言,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背离本会的章程,又拒绝接受教育”,1996年11月28日,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正式作出《关于注销法轮功直属功法的决定》,取消了“法轮功”的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会员资格。

  “法轮功”冒用科学术语概念拚凑“法轮大法”的歪理邪说,李洪志盗用天文学、宇宙学的一些术语及“大爆炸假说”,假充内行地胡说什么宇宙由“27个银河系构成”,“宇宙是三层结构”,“有三千个这样的宇宙”;他大讲“光年”时间,却不知道这根本不是时间单位,而是天文学中计算星体间的距离单位;他拚凑一些物理学概念装点“法轮功”门面,说什么“地球旋转产生了万有引力”,“神是由看不见的粒子构成的”,“比分子小的粒子如原子组成的物体人们就看不见”,“200万个原子排列起来才组成分子”,世上一切“都是水构成的”等等,其实他连什么是分子、原子都分不清;他大谈中医及“中国古代的科学”高明,是直接研究“人体、生命、宇宙”的,其意在暗示只有他这个“炼整个宇宙”的“法轮大法”才是最高层次的。应该指出,李洪志一方面冒用科学术语,歪曲科学真理,以伪科学为包装,为其妖言邪说遮丑,迷惑、恐吓、欺骗群众;另一方面,他又明目张胆地诋毁科学,贬低科学,反对科学,嘲讽主张从猿到人的达尔文进化论是“笑话”,说什么现代科学、人类知识已经“走到了极端”,“到顶了”,再不能发展了,再发展也解决不了人类社会问题了,包括科学家在内的各类名人、学者、专家“都很渺小”,只有靠他这位“大师”给大家“开天目”、“装法轮”、“往高层次上度人”,人类才能转危为安。

  “法轮功”冒用宗教术语概念装扮自己更是显而易见的,无论是佛教、道教、儒家的,还是基督教、萨满教、民间旁门左道的,在李洪志的说教中都可以找到。李洪志曾信誓旦旦地告诫他的弟子们说:“我们的基点落在佛家,从主要的理论上、特点上都是佛家的。”“我们法轮大法也是八万四千法门中的一法门”。“这个宇宙中最根本的特性真、善、忍,它就是佛法的最高体现,它就是最根本的佛法。”李洪志以佛教“法轮”一词为其功法命名,而且还为之精心设计了一种标志:由佛教的?字配以道教的太极符。在解释这种“法轮图形”的内涵时,他声称,整个宇宙中只有佛、道两大家;儒教修炼到极高层次上归入道家,西方各宗教修炼到高层次后归入佛家;“法轮功”炼的是整个宇宙,所以“既包括佛家体系又包括道家体系”,实际上是包括了“宇宙中一切宗教的体系”。此外,在他那些“末日说”、“法轮说”、“法身说”、“消业说”等妖言邪说中,也都充斥着宗教的各种名词术语。尽管李洪志的“法轮功”确实不是宗教,尽管李洪志后来也口口声声说什么“历史上我们没有走入宗教”,“没有这种宗教形式”;但是上述事实无可辩驳地说明,他就是窃取、冒用了各种宗教(特别是佛教)的一些名词术语,将他那套鬼话妖言与邪说包上一层神圣的外衣,以迷惑世人耳目。我们说“法轮功”是邪教组织而不是其他一般非法组织,其主要原因也正在于此。

  2、“法轮功”神化李洪志,大搞“教主崇拜”。

  同一切邪教组织一样,“法轮功”也大搞对李洪志的神化和“教主崇拜”。李洪志在1993年编造的“个人简历”中称:“本人1951年5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童年开始由佛家全觉大师传授独传修炼法门,8岁时修炼圆满”,“12岁时,道家师父八极真人找到我传授道家功夫”,“1972年又由道号真道子的师父传授大道所学”,“1974年又由佛家师父传授修炼大法直到出山”。据此,“法轮功”组织在所编《李洪志先生简介》中称:“李洪志8岁得上乘大法,具大神通,有搬运、定物、思维控制、隐身等功能......功力达极高层次,了悟宇宙真理,洞察人生,预知人类过去、未来。”善良的人们哪里知道,李洪志这种大言不惭的自我吹嘘,除“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半句外,没有一点真话,就连出生年月日也是李洪志改的。他本出生于1952年7月7日,为了神化自我,他改成1951年5月13日(农历四月初八),意在自己“与佛祖同日诞生”,是“佛祖转世”。后来,他连佛祖释迦牟尼的帐也不买了,声称释迦牟尼、老子、耶稣的层次都没有他“李大师”高,国内外真正往高层次传功的只他一位;他可以预定地球大爆炸的时间,也可延缓爆炸的时间;他“给人留下了一部上天的阶梯”,能够“度人去天国”,是“把整个人类超度到光明世界中”的“唯一”的救世主,是口吐“经文”的“超神”。对于如此“大神通”的“李老师”,弟子们能不五体投地地崇拜、顺从、为其效忠么?能不按其说教去思考、行动么?

  3、“法轮功”实行严格的精神控制。

  象一切邪教组织一样,“法轮功”采取了一整套卑劣手法,以达到严格控制信徒精神的效果。它先是摆出一付善良的面孔,“关心”你的疾苦,或许诺满足你健身祛病、弥补心灵创伤的需求,诱人们加入。待你加入以后,就给你办“学习班”,让你不要再相信其他的人,不要再相信其他的思想、信仰、主义、书本,不要再相信科学、医学,只准死读其“经书”,千百遍地读,反反复复地读,鼓吹“信则灵”;你若发现不灵,他就说你“心不诚”,诱你从

  自身去找原因,不断地“反省”和“洗脑”,控制你的精神,对“李老师”不得有半点怀疑,要你死心踏地地跟他走。李洪志以“末日说”、“地球爆炸说”恐吓信徒,令信徒终日处于极度忧虑、恐怖的幻觉之中;又以“法身说”令信徒相信其“法身”无时不在,无处不在,随时都在监视信徒的一切思想行为,“你只要一动念,我的法身就知道了。”如果你“表现不好”,“大师”就不能提高你的层次,“地球爆炸”的“世界末日”时,你就不可能得救。李洪志这套精神控制法正是邪教组织的共同特征之一。

  4、“法轮功”制造、散布妖言邪说。

  象一切邪教头子一样,李洪志制造、散布了一堆妖言邪说。他鼓吹“世界末日”即将来临,现在就是“末法时期”、“末劫时期”,“地球要爆炸”了。面对人类社会这场浩劫,“觉者们都撒手不管了”,如来佛、耶稣、老子等也“不管人中事了”,什么宗教信仰也都“不行了”,哪国政府“也管不了”,只有他“一个人”可以控制、延缓“地球大爆炸”。他甚至把谣言造到中央领导头上,煞有介事地胡说总书记、总理都请他“把地球爆炸时间往后推移,越往后越好”,真是不知人间尚有羞耻二字!他蓄意编造“法身说”、“法轮说”,吹嘘自己的“法身已经多得无法计算了”,无所不在,无所不能,可以监管所有的信徒,信徒的思想、言行和健康都由他的“法身调整”和监护。他吹嘘他的“法轮”有极大的灵性和功能,是“宇宙的缩影”,它始终“在旋转着”,“具备着宇宙的一切功能”;他给信徒的小腹部位“下上法轮”以后,它就“常年永远这样转下去”,正转时“自动从宇宙中吸取能量”,“演化能量”,“供给你身体所有各个部份演化所需要的能量”;它反转时,“会发放能量,把废弃物质打出去”,“重新带进新的能量”,使你本人和“你的身体周围的人都会受益”;因此,“那法轮比你生命都值钱,是一种高级生命。”正是为了找这“比生命都值钱”的“法轮”,有多少人自杀身亡。李洪志还有一个为害最大、最普遍的妖言邪说是“消业说”。李洪志窃用佛教“业”的概念并加以歪曲解释,胡诌什么“德”是一种白色物质,“业”是与之相对的黑色物质;修炼“法轮功”可以提高“德”修,降低“业”力,净化身体,“开功、开悟、功成圆满”,“灵魂不灭”,度人到“天国极乐世界”;人生病是前世造的“业”在现世中的报应,生病、遭罪都是在“消业”、“还前世业债”,所以不能去医院打针、吃药、治疗,否则,“就是不相信练功能治病”,如果你“把心摆正,相信练功能练好,把药停了,不去管,不去治,就有人给你治了”,“我的法身”就会去给你“调整身体”;谁劝你去医院治疗,谁就是“魔”,要顶住“魔”对“法轮大法”的干扰、破坏云云。李洪志是一个杀人不见血的刽子手。受他这种“消业”邪说的毒害,无数“练功者”贻误科学治疗,或死或伤或精神失常,甚至以残忍的手段杀害自己的父母兄弟、妻子儿女和他人。那触目惊心的一笔笔血债,定要妖言邪说的制造者李洪志这个邪教大魔头偿还!

  5、“法轮功”是秘密结社的非法组织。

  李洪志一直否认他们有组织,说什么“法轮功”实行“松散管理”,“人传人,心传心”。这恰恰是欲盖弥彰,暴露了他秘密结社的实质。事实已经证明,“法轮功”象一切邪教组织一样,以一套严密、诡秘的组织体系,控制信徒,从事非法活动。在北京,他们设立了“法轮大法研究会”,由李洪志自任“会长”,是该组织的“唯一”的、最高的首脑和绝对权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他们设立了39个辅导总站,总站下设1900多个辅导站、28000多个练功点。各级组织的负责人及骨干分子,均由上级组织审批和任命;“表现不好”,上级有权罢免。他们内部制定了一系列《要求》、《规定》、《标准》、《须知》等规章制度,使其非法活动组织化、规范化、权威化,可在社会上造成一股声势。他们还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传播谣言,发布指令,煽动群众,策划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自1995年起,他们即开始在美国、加拿大设置主力站点,利用互联网传布信息;随后各地“法轮功”站点纷纷成立,形成以国际互联网为载体的多种语言的传播网络系统。借助这个系统,李洪志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调动人马,在国外发布一道秘密“指示”,几天内即可传达到每一个“练功者”。

  6、“法轮功”骗钱敛财,进行经济犯罪。

  李洪志还同其他邪教头目一样,利用“法轮功”敛取大量不义之财,涉嫌逃税洗钱,进行经济犯罪。据有关部门初步查证,1992年5月至1994年底,他本人或伙同他人以办班名义举办56期“法轮功”学习班,获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大部分没有纳税。如同邪教“科学学派”一样,李洪志非法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制作、出版、发行、销售“法轮功”的书籍、音像制品、服装及其他练功用品。“法轮功”武汉总站负责人开办的“武汉深深集团公司”,非法出版有关“法轮功”的书籍和音像资料,得款8300万元,按其与李洪志所定“合同”,除支付李“清稿费”、“校对费”以外,还要将“总码洋”的8%交李本人。1998年7月前,该公司已先后上交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研究会”120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李洪志从未因此交纳过个人所得税款。以出版“法轮功”音像制品为主的“山东科技文化服务中心”,自1994年6月以来的5年中,营业额达2000余万元,利润830余万元。按“约定”,李洪志提取其利润的15%,应实得124万余元;实际上,该“服务中心”已交“法轮大法研究会”70万元,交李本人9万元,并为李购买“桑塔纳”轿车1部,李洪志这笔个人所得也从未纳税。1996年4月6日,李洪志在长春市购买住房1幢,价值31.1万元,应缴纳契税1.87万元;而李采取伪造购房合同的手段,隐瞒房产价值17.8万元,偷税1.07万元。据可靠证据,李洪志在境外银行有巨额存款,并涉嫌进行逃税洗钱的犯罪活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核心骨干分子,就是在这样诈取信徒群众血汗钱的基础上,偷逃国家税收,积聚巨额财富,成为暴发户,买别墅,买轿车,买护照,办绿卡,定居国外,出入色情场所,接受色情服务,进行赌博活动,收买境外反华势力,进行反华活动。

  7、“法轮功”危害社会。

  同一切邪教组织一样,“法轮功”是一个对抗现实社会,给我国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团伙。他们肆意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策划组织了上百次非法聚集活动,围攻各地新闻单位、党政机关,直至围攻党中央、国务院的所在地中南海,不惜将广大“练功者”推上反党第一线,为个别人实现政治野心去“流点血”,充当炮灰,与党和人民政府较量,为国际反华势力提供口实。他们怀着不可告人的罪恶目的,盗取党和政府的机密文件,刺探领导人和重要部门的机要电话?非法收集国家的重要情报和信息。李洪志的妖言邪说及其“法轮功”的功法实践,致使千百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许多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据不完全统计,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因修炼“法轮功”致死的已达1404人,致死原因五花八门,分别为“有病拒绝就医”、“练功时发病”、“服毒”、“跳楼”、“上吊”、“卧轨”、“自焚”、“投水”、“剖腹”、“割脉”、“触电”、“跳崖”、“自残致死”、“绝食致死”等等;这里还未包括因练“法轮功”受伤致残、精神失常及残杀他人的伤亡数字。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李洪志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腐蚀人们的思想,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对抗国家法律,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已经成为一股颇具影响的邪恶势力,构成对国家、人民和社会的严重危害。与当代中外各种邪教组织相比,“法轮功”丝丝入扣,毫无二致,只不过规模更大,手法更邪,后果更恶。“法轮功”正是当代中国民间一个最大的邪教组织。继续深入揭批“法轮功”,坚决镇压这一邪教组织的一切邪恶活动,消灭我们社会中存在的这股邪恶势力,绝非“小题大作”,而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稳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

  邪教是宗教吗?打击邪教有悖于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吗?答案是否定的。

  诚然,由于目前在社会学、宗教学领域中,在各国之间,对邪教的认定尚无统一确定的标准和范围,而西方国家都将邪教归入Cult(膜拜团体)类,视之为“新兴宗教”中“极端的”、“破坏性的”、“疯狂的”、“邪恶的”团体。尽管邪教组织的危害性已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警觉和广泛关注,并普遍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反对邪教,制止邪教,制止一切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已成为共识,但迄今并未采取一致而有效的控制方法。

  我们认为,在信仰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宗教观念中的正邪已不再成为“正教”、“邪教”的标准。当一个具有现世“教主”崇拜和具体“末世论”特征的组织打着宗教旗号或使用宗教的某些术语概念,逐步走向反社会、反科学、反政府、反人类的邪路,其行为活动违反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和法律时,就可以认定它是邪教。这是世俗的而非宗教的标准。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社会性。

  我们还认为,在我国,邪教绝不是宗教。戴着美女面具的恶魔毕竟还是恶魔而绝非美女;用宗教包装起来的邪教组织毕竟变不成宗教,而只能是邪恶的社会垃圾。对于邪教这种邪恶势力、社会垃圾,绝不能以宗教视之,绝不能给其合法的社会地位。原因很简单:因为邪教反社会,危害社会,所以社会不能不清除它。清除邪教,不仅丝毫不影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全面正确贯彻执行;恰恰相反,因为它玷污宗教名声,曲解宗教术语概念,清除邪教正是对宗教的尊重与保护。“法轮功”大量剽窃宗教术语,肆意侮辱、诽谤宗教,早就引起宗教界人士的极大愤慨,争先起来与之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中央作出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决定后,宗教界欢欣鼓舞,坚决拥护,并指出这不仅为社会割掉了一个大毒瘤,也为宗教界办了一件大好事。这就是我们上述论点的事实依据。

  最后,我们还要强调指出,我们说“法轮功”是邪教,绝不等于所有参加练过“法轮功”的人都是邪教分子。我们一定要把一般练功者与极少数具有不可告人目的的策划者、组织者严格区别开来。绝大多数曾参与练功的群众,出于健身强体的善良愿望,并不了解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不可告人的罪恶目的,更不了解这个组织的邪教性质。在中央决定取缔“法轮功”以后,他们幡然醒悟,纷纷与之划清界限,并参加到揭批、控诉“法轮功”罪行的斗争中来,已经得到解脱,政府也已宣布他们与“法轮功”不再有关系。对于他们,我们依然要象对待自己的兄弟姐妹一样,热情地欢迎他们与我们一道继续深入揭批“法轮功”邪教组织,进一步提高认识,而不能歧视、冷落他们,更不能视之为“邪教分子”,对他们进行打击或惩罚。即使是原“法轮功”的一般骨干,他们多数也是上当受骗和受害者,只要能与“法轮功”组织真正从思想上划清界限,脱离了这个邪教组织,不再参加其一切活动,交出有关“法轮功”的宣传品,站到党和人民一边与“法轮功”进行斗争,我们也不会以“邪教徒”对待他们。至于那些至今仍顽固坚持反动立场,继续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死心踏地要为李洪志及“法轮功”陪葬的极少数死硬分子,我们只好给他们戴上“邪教分子”的帽子,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国家的安宁,为了法律的尊严,我们绝不对邪教组织心慈手软、养痈遗患,绝不准邪教组织和任何邪教分子在我们伟大的祖国恣意妄为、胡作横行!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欺世害人的邪教绝不姑息。我们坚信,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仁慈,就是对公民人权的践踏。我们正确地吸取国际社会反邪教斗争的经验教训,根据我国具体国情,依据我国法律,坚决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不仅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是对国际社会的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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