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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备忘录:防范邪教肇事,日本改动《宗教法人法》

2001年3月2日 11:26

  龙敬儒

  战后日本民间宗教甚至一些不明教团逐步活跃

  1939年,日本在战争体制下通过《宗教团体法》。该法适用于宗教团体和宗教结社。其中,宗教结社以不属于神、佛、基三教的非公认宗教为主,称民间诸宗教,在官方被称为“类似宗教团体”,原来全部是警察取缔对象,依《宗教团体法》,成为宗教行政管理对象。但该法将神社神道奉为国家宗教,居于一切宗教之上。  

  1945年,日本废除《宗教团体法》,公布《宗教法人令》。该法令主张国家不干预宗教团体,废除政府对教团的认可权、监督权、调查权,实行申报制——即想成为法人的宗教团体,按规则登记,向主管部门申报即可,非常宽松。这种宽松使得战前备受国家神道压制的各种宗教空前活跃,宗教法人数量陡增,甚至出现一些信仰不明的教团。用东京大学名誉教授岸本英夫的话说:“战后涉及到宗教方面最显著的变化是信教自由的确立、国家神道的废除和新宗教团体的兴隆这三点。”

  “新宗教”和“新-新宗教”团体  (邪教特点)不断增多,但管理失控

  1947年在《宗教法人令》基础上,日本政府颁布《宗教法人法》,该法根据日本宪法确认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并承认宗教法人作为公益法人享有免税权。据日本《读卖新闻》1995年报道,日本根据《宗教法人法》登记的宗教法人团体明显增多。全日本获批准的宗教法人达18.5万多个。在全国47个都道府县中,爱知县宗教法人团体最多,有9415个,冲绳县最少,有166个。这些宗教法人团体中有新产生的宗教,即新宗教团体,也有带有一定封闭和神秘色彩,以“超自然力量”维系自己宗教活动的“新-新宗教”团体。这些宗教法人团体虽然都打着宗教旗号,但具体都干些什么政府却很难搞清楚。以被查处解散的属“新.新宗教”的奥姆真理教法人团体为例,该组织表面上讲道,而实际上却大肆进行反政府的犯罪活动,甚至建立了模拟政府各部门的机构,并暗中制造武器和沙林毒气。也有的宗教法人以宗教为招牌,暗中进行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既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扰乱了社会治安。

  虽然日本宗教法人团体明显增多,但管理机构和人员甚少。按规定,各地宗教法人原则上由所在的督道府县知事管理,但许多县没有专门管理宗教团体的机构和人员。配置专职职员的只有东京、神奈川、爱知、兵库和京都等部分地区。其他地区大多都由“学事宗教股”职员兼管或由“私学股”、“私立幼儿园股”的职员代管。另外,依据《宗教法人法》,宗教法人一经认证批准,主管机构没有调查和监督权。以宗教法人最多的爱知县为例,为了管理县内9415个宗教法人团体,工作人员每年只能给各宗教法人写封照会式的信件,有些信件还被退回。不要说宗教法人的活动难以掌握,就连住址和规模都搞不清楚。许多宗教法人处于无人管理的失控状态。

  痛定思痛加强管理

  1995年3月发生的日本新.新宗教之一奥姆真理教在东京地铁制造沙林毒气事件,造成10人丧生和5500人受伤。这使日本社会受到很大震动,也暴露很多问题。日本政府为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加强对现有宗教法人的管理,不得不着手抓紧修改《宗教法人法》,以切实解决管理措施过于宽松和管理机构过于薄弱问题。  

  1996年8月,首相桥本龙太郎在《官报》发布政令,宣布“修改《宗教法人法》部分条文的法律”。此次着重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三:(1)管辖权收紧。将跨越两个以上都道府县进行活动的宗教法人的所辖权移交文部大臣。据此规定,原由都道府县知事所辖的宗教法人转归文部省所辖的共有544个。(2)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宗教团体活动状况的掌握,享受税制优待的普通公益法人,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各年度的事业计划、预算和决算情况,防止偷税漏税和非法经营。要求宗教法人要增加活动的透明度,接受外部监督。法人认证后要建立活动报告制度,宗教法人的信息要公开。(3)健全宗教管理机构。在行政上,对宗教法人实行全国一元化管理,充实专管机构和人员,使宗教法人都处于管理之中。  

  对于《宗教法人法》的修改,日本许多宗教团体仍有不同看法,不少宗教组织负责人继续指责政府干涉信教自由,认为此次修改不是宗教界所期盼,而是为了便于政府管理。但这丝毫没有改变修改后法令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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